金管會2009年宣布我國會計準則改採直接採用(Adoption)方式導入IFRSs,並要求上市櫃公司自2013年起開始適用。金管會強調導入IFRSs效益包括加強與國際企業間財務報表之比較性及降低海外相關籌資成本等。筆者以為,要靠接軌IFRSs達成上述效益,效果恐將不盡理想。
首先我國原本採用的會計準則,主要源自美國,而自2006年起,陸續依IFRSs做出大幅修訂,故目前我國所採用之會計準則與IFRSs其實並無重大差異。然而從目前博取媒體不少版面的包括不動產「限制」公平市價法、銀行業員工優惠存款、負債性質特別股「排除」條款等IFRSs議題可知,當主管機關因應國情訂出某些限制或排除條款後,無形中也產生背離IFRSs規範,犧牲與國際企業財務報表的可比性效益。
其實不只上述限制及排除條款將造成IFRSs差異,翻譯準則亦可能產生文意落差及適用的時間差。我國導入IFRSs會將原文翻譯為中文以方便使用,但文意解釋就可能跟原文產生差異,另外翻譯程序(如需初審、覆審、徵求外界意見等)亦耗費時日,但國際會計準則本身不斷地在更新,變動的速度很快,因而產生適用的時間差異。依證交所網站公布的IFRSs問答集,我國2013年採用IFRSs之版本,係以金管會發布2010年IFRSs正體中文版為準。但可預見,至2013年,部份準則可能已適用新版本,例如收入認列等對財務報表有極重大影響的準則。因而2013年國內企業依2010年版IFRSs正體中文版出具的財報,與國際企業依同期間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發布且有效IFRSs編制之財報,就會有所差異,從而降低了與國際企業財務報表的可比性。
而更因為存在上述差異,將來導入IFRSs後,會計師查核報告能否聲明財務報表係依循IASB發布的IFRSs編制,將產生疑慮,經學者研究,絕大多數採用IFRSs的國家,其會計師查核報告均不會聲明財務報表係依循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發布的IFRSs編制,例如歐盟國家,其會計師查核財務報告係聲明依歐盟版的IFRSs(Adpoted by the EU)而非(IFRSs Issued by IASB)編制。
從而,2013年採用IFRSs時,我國企業財報與國外企業可比性恐無法明顯提昇,而國內企業若赴海外發行有價證券,會計師似仍需依當時IASB發佈且有效的會計準則重出報告,所以說,當初金管會宣佈採用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Adoption所強調加強與國際企業間財務報表之比較性及降低海外相關籌資成本的美意恐不易達成。
本文刊登於2011/6/23工商時報A5政經八百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ontent.aspx?id=20110623000036#
2011年6月23日 星期四
2011年6月2日 星期四
神奇的4%, 從那裡來?
2011.5.27刊登於工商時報/政經八百之文章(IFRS不動產限制以成本入帳得不償失),似乎係近來有關IFRS不動產入帳議題文章中,首次提及"4%"的數據,其原文係"因公司考量不動產採用公平價值入帳會計處理遠較成本法複雜,且增加公司成本,英國會計師協會的調查顯示,僅很少部份公司(約有4%)的歐盟公司不動產採公平價值評價"
而後於2011/6/2, 工商時報記者彭禎伶報導之"不動產成本列帳,今公聽會"文中提及"陳裕章進一步指出,英國只有4%的公司帳上不動產採市價列帳..."
再者中央社2011/6/2日下午5點於公聽會結束後,發表之"不動產投資財報列帳,可能設限"文章指出" 吳當傑指出,針對投資不動產,歐洲企業有96%採成本法入帳,僅有4%採市價法入帳。"...
神奇的4%,又都涉及歐盟的經驗,可意思不盡相同。這裡先說筆者之說法係源自於Wiley出版之IFRS 2009 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In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P292頁,原文如下"...the results of the survey conducted by the 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in England and Wales in 2005(ICAEW,2007)indicated that 4% of EU companies used revaluation for building(none for P&E) and 28% of EU companies with investoment property used fair value(revaluation) method for this class of assets."...
上述兩位官員引用之數字,若記者引述無誤,不知其依據為何?
而後於2011/6/2, 工商時報記者彭禎伶報導之"不動產成本列帳,今公聽會"文中提及"陳裕章進一步指出,英國只有4%的公司帳上不動產採市價列帳..."
再者中央社2011/6/2日下午5點於公聽會結束後,發表之"不動產投資財報列帳,可能設限"文章指出" 吳當傑指出,針對投資不動產,歐洲企業有96%採成本法入帳,僅有4%採市價法入帳。"...
神奇的4%,又都涉及歐盟的經驗,可意思不盡相同。這裡先說筆者之說法係源自於Wiley出版之IFRS 2009 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In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P292頁,原文如下"...the results of the survey conducted by the 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in England and Wales in 2005(ICAEW,2007)indicated that 4% of EU companies used revaluation for building(none for P&E) and 28% of EU companies with investoment property used fair value(revaluation) method for this class of assets."...
上述兩位官員引用之數字,若記者引述無誤,不知其依據為何?
2011年6月1日 星期三
學者:接軌IFRS 別管過頭(轉載2011.5.30經濟日報)
2013年我國將與國際會計準則(IFRS)接軌,台北大學會計系教授王怡心表示,主管機關若強制企業對不動產採取成本入帳,將與國際不完整接軌,主管機關應讓鑑價機構及會計師等專業去發揮,不宜管過頭。
王怡心目前也是台北大學副校長,她認為,尊重專業判斷是IFRS的精神,主管機關不能因管理上有困難,就採取強制規定作法。以下是王怡心接受訪問內容。
問:因應IFRS上路,金管會考慮產業以成本法認列不動產價值,此作法是否合適?
答:要跟國際接軌,就要先把國際規範的原則弄清楚,不同的入帳方法都有其前提假設條件,我不贊成尚未弄清楚假設條件前就強制企業採取那種作法。
如果金融業、製造業的評價不同,在同一大樓裡,不同樓層有不同的入帳方式,不是很好笑?主管機關須先把國際規範弄清楚,不能因擔心監理上或管理上有困難,就來強制規定。
如採成本法,買東西的第一天成本跟市價是相同的,隨著時空及物價出現變化,若只准成本法,等於對鑑價機構不信任,實際上如果鑑價有問題、會計師不敢簽,公司也不敢做,有鑑價機構跟會計師在把關,就應讓專業去發揮才對。
問:IFRS規定的精神究竟為何?
答:IFRS的精神是自律,採取成本法還是市價法好,應由公司自己判定,IFRS只給原則,紅燈停、綠燈行,但不會說要紅燈要停幾秒,考慮秒差是專業判斷,是報表編制者的專業判斷,這就是IFRS的精神。
問:主管機關若強制規定採成本法,會不會有跟國際不接的問題?
答:這是不完整的接軌,應該是由公司自己判斷,主管機關擔心若不動產採市價入帳,可能會造成市場混亂,這是有可能的,但你把遊戲規則訂清楚就可以了。主管機關還是應該跟國際完整接軌,讓企業自行決定入帳方法,企業主當然也要自我負責。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11.05.30 03:16 am
王怡心目前也是台北大學副校長,她認為,尊重專業判斷是IFRS的精神,主管機關不能因管理上有困難,就採取強制規定作法。以下是王怡心接受訪問內容。
問:因應IFRS上路,金管會考慮產業以成本法認列不動產價值,此作法是否合適?
答:要跟國際接軌,就要先把國際規範的原則弄清楚,不同的入帳方法都有其前提假設條件,我不贊成尚未弄清楚假設條件前就強制企業採取那種作法。
如果金融業、製造業的評價不同,在同一大樓裡,不同樓層有不同的入帳方式,不是很好笑?主管機關須先把國際規範弄清楚,不能因擔心監理上或管理上有困難,就來強制規定。
如採成本法,買東西的第一天成本跟市價是相同的,隨著時空及物價出現變化,若只准成本法,等於對鑑價機構不信任,實際上如果鑑價有問題、會計師不敢簽,公司也不敢做,有鑑價機構跟會計師在把關,就應讓專業去發揮才對。
問:IFRS規定的精神究竟為何?
答:IFRS的精神是自律,採取成本法還是市價法好,應由公司自己判定,IFRS只給原則,紅燈停、綠燈行,但不會說要紅燈要停幾秒,考慮秒差是專業判斷,是報表編制者的專業判斷,這就是IFRS的精神。
問:主管機關若強制規定採成本法,會不會有跟國際不接的問題?
答:這是不完整的接軌,應該是由公司自己判斷,主管機關擔心若不動產採市價入帳,可能會造成市場混亂,這是有可能的,但你把遊戲規則訂清楚就可以了。主管機關還是應該跟國際完整接軌,讓企業自行決定入帳方法,企業主當然也要自我負責。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11.05.30 03:16 am
2011年5月28日 星期六
金管會 別製造不公平-(IFRS)不動產限制以成本入帳得不償失
媒體報導,金管會擬要求上市櫃公司民國102年導入國際會計準則(IFRS)時,不動產僅得採成本法入帳,排除IFRS得採公平價值入帳的選項。金管會強調排除公平價值法的理由係考量不動產的價格變動大且市價不易掌握,若劇烈變動表現在財務報表上,恐將影響財務安定,甚至公司長期經營的穩定性,而且,因部分不動產鑑價公司可依企業需求,鑑出不同價格,讓公司有「很大的調整空間」,恐導致財報失真。
筆者以為,主管機關是否應強制不動產入帳僅得採成本法,實有討論空間。按IFRS(IAS16號公報)規定,不動產入帳方式本仍是以成本入帳為原則的,倘公司要依公平價值入帳,是有條件的,那就是公平價值要能可靠衡量,這在會計上是一個頗高的門檻,因可靠性除要求資訊無重大錯誤或偏差,而且要能讓投資人能信賴公司已忠實地表達,因此公司不動產如按市價入帳,市價的衡量就要能夠符合可靠性的原則,這方面除公司自律約束外,亦有會計師把關,公司不太可能恣意行事。事實上根據歐盟2005年導入IFRS的經驗,因公司考量不動產採用公平價值入帳會計處理遠較成本法複雜,且增加公司成本,英國會計師協會的調查顯示,僅很少部分公司(約有4%)的歐盟公司不動產採公平價值評價。
至於擔心給予公司調整空間或市價變動大而影響財報之允當表達等理由,亦似不足取,學者指出我國資產減損公報規定公司提列之資產減損金額之認列程序,如未來現金金流量之估列、減損金額回轉或鑑價公司之選擇等,均有很大裁量空間,而經統計,資產減損公報適用的第1年,全體上市櫃公司提列之減損金額就高達302億元,形成一股減損提列風暴,又2009年國巨公司提出史無前例的120億資產減損金額,雖震撼市場,但市場似並未質疑影響財報允當表達,亦未見主管機關採取何措施。
因而筆者以為,金管會強制排除公平價值法,對大多數公司並無實益,反而對確實有調整需要的部分公司不盡公平,亦顯見主管機關對國內相關業者(公司、會計師及鑑價師)自律及專業不具信心,不但業者無所適從,連主管機關自己亦遭受質疑與國際接軌的誠意,實在得不償失。
(本文刊登於2011.5.27工商時報/政經八百)
筆者以為,主管機關是否應強制不動產入帳僅得採成本法,實有討論空間。按IFRS(IAS16號公報)規定,不動產入帳方式本仍是以成本入帳為原則的,倘公司要依公平價值入帳,是有條件的,那就是公平價值要能可靠衡量,這在會計上是一個頗高的門檻,因可靠性除要求資訊無重大錯誤或偏差,而且要能讓投資人能信賴公司已忠實地表達,因此公司不動產如按市價入帳,市價的衡量就要能夠符合可靠性的原則,這方面除公司自律約束外,亦有會計師把關,公司不太可能恣意行事。事實上根據歐盟2005年導入IFRS的經驗,因公司考量不動產採用公平價值入帳會計處理遠較成本法複雜,且增加公司成本,英國會計師協會的調查顯示,僅很少部分公司(約有4%)的歐盟公司不動產採公平價值評價。
至於擔心給予公司調整空間或市價變動大而影響財報之允當表達等理由,亦似不足取,學者指出我國資產減損公報規定公司提列之資產減損金額之認列程序,如未來現金金流量之估列、減損金額回轉或鑑價公司之選擇等,均有很大裁量空間,而經統計,資產減損公報適用的第1年,全體上市櫃公司提列之減損金額就高達302億元,形成一股減損提列風暴,又2009年國巨公司提出史無前例的120億資產減損金額,雖震撼市場,但市場似並未質疑影響財報允當表達,亦未見主管機關採取何措施。
因而筆者以為,金管會強制排除公平價值法,對大多數公司並無實益,反而對確實有調整需要的部分公司不盡公平,亦顯見主管機關對國內相關業者(公司、會計師及鑑價師)自律及專業不具信心,不但業者無所適從,連主管機關自己亦遭受質疑與國際接軌的誠意,實在得不償失。
(本文刊登於2011.5.27工商時報/政經八百)
2011年4月27日 星期三
央行拉尾盤拉出的會計問題
央行尾盤作價阻升匯率
2010年下半年開始,外資源源不斷的匯入,股市房市熱絡,新台幣面臨強大升值壓大,為免國內以出口為主的電子產業受到影響,央行展開一場台幣對美元匯率的阻升戰爭,從媒體放話道德規勸、金檢、修法(註1)以及盤中拋匯干預、尾盤作價等,手段五花八門,可謂無法不用其及。而這些手段中,以尾盤作價最引起關注,主要係因尾盤作價係在收盤時,經央行授權的二個行庫,以一買一賣方式”互拋”決定當日之收盤價,這樣一來,央行不用買匯即可以”鎖定”收盤價達到阻升的效用,但此種情況下的收盤價係由央行授權之行庫買賣而作價,其他銀行無從參與,因而該收盤價從商業交易層面看並不具交易實質。央行從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初幾乎天天拉尾盤作價,造成每天實際成交價與收盤價存在很大的落差,例如在2010年12月31日台灣銀行買賣中間價是29.13元,但收盤價則被抬升至30.368元,兩者差異達1.238元。
企業外幣評價如何適用?
尾盤作價衍生出一個外幣評價的會計問題,就是企業外幣資產、負債於期末評價時,究該用何種匯率?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4號公告規範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方式,該公報規定資產負債表日之外幣資產及負債係按該日之即期匯率調整,而所謂即期匯率,係指兩國貨幣在某一特定日當天之兌換比率。歷年來,國內企業在適用上述規定時,均以收盤價為準,以上述例子來看,是採用30.368元,但因30.368係因央行作價產生,又與實質交易之匯率29.13元差異很大,收盤價是否適用,引發不少討論。金管會特別召開會議研議,並指示基金會發布解釋作為公司指引,100年2月18日基金會發布基秘字第046號函釋,該函先重申外幣評價係依即期匯率,而所謂即期匯率為相關應收或應付於該資產負債表日可予以交割之匯率。一般而言,即期匯率通常為收盤匯率(含外匯市場之收盤匯率及各往來銀行之最終掛牌匯率),當有若干即期匯率可供選用時,應採用若該交易或餘額所表彰之未來現金流量於衡量日發生時可用於交割該現金流量之匯率。此函釋明確規範起了作用,函釋發出後,從公開資訊觀察站可知,若干公司因採央行的收盤價評價影響其財務報表重大,而重編了報告或更新公告的相關財務資訊。
回歸財務會計觀念架構,收盤價本難有適用的空間
其實從基本財務會計觀念架構資產、負債的定義看,收盤價匯率本來就難有適用的空間,而不待基金會發布解釋以統一見解。從會計準則公報第1號規定之資產的定義可以清楚地瞭解到,所謂的資產、負債係必須具有未來可能產生之經濟效益之流入(流出)的性質,而未來經濟效益係指現金或約當現金直接或間接流入(流出)企業的潛能。舉例而言,假定企業有應收帳款1億美金,如果按可真實交易的29.13元評價,帳上有29.13億新台幣應收帳款,但假如按央行作價30.368元評價,則帳面應收帳款資產將增加約1.3億,而事實上30.368元係實際上不可成交的匯率,因而所產生的1.3億資產將會是虛增的資產,因為預期未來將不會產生相應經濟效益之流入。
準則適用首要把握其精神
以外幣處理準則公報相關規定配合財務會計觀念架構資產負債的定義來看,以央行作價匯率明顯扭曲資產評價,殊難適用,而竟仍有不少公司選擇以央行作價產生的匯率做為其外幣評價的基礎時,須會研基金會發布解釋以統一見解,再匆匆重編報告或更改公告之財務資訊,這過程有許多問題值得我們來反省、深思。這裡面有一個特別值得我們來討論探究,就是一直以來實務上適用會計原則的時候,無論是公司甚至於是會計師習慣上仰賴詳細、明確的指引,因此,既然準則或解釋函並未說明收盤價不能適用於外幣評價的依據,況且歷年來都是如此適用時,不理會外在環境的變化,不推敲原則規定背後的精神,就延續適用,尤其當適用的情形是對公司有利的情況下,各方就面臨更大的壓力,尤其是會計師,因為公司會搬出公報、解釋函問,這那裡有規定不能採用呢?
以原則規範(principles base)為主的IFRSs會計原則漸成主流
我國採用的會計原則基本上仍源自美國的會計原則(USGAAP)為主,而US GAAP係以詳細、明確規範(Rules base)著稱的會計原則體系。詳細規範為特色的會計原則是有不少好處,因為對公司而言,詳細的指引可降低交易架構的不確定性,而會計師亦會因之減少與客戶的爭議,甚至在訴訟上較易處於有利地位。從監理機關的角度來看,詳細指引亦因比較容易實施而受到青睞,這一切因安隆案出現改變,安隆案中隱藏著重大問題的特殊目的個體卻因符合規定,免在財報揭露,人們開始在思考,詳細規範的會計原則到底出了什麼問題?原因在於:詳細規範的會計準則鼓勵人拿著規則手冊問,這那裡有規定我不能這樣做呢,此外,人們還會想法設法地繞過規定,而不提供有用的資訊給投資大眾,這是人們從安隆案中得到的教訓,因而以原則規範為主的IFRSs漸成主流,當前我國上市櫃公司正如火如荼地進行導入IFRSs工程,以迎接2012年1月1日IFRS轉換日,做好相關準備。IFRSs強調原則規範的重要性,在原則性規範的要求下,要求公司以及會計師提昇其專業原則判斷能力,探求原則性規範背後的精神,考量並謀求公眾的利益,而非自身的利益,減少對細節規範的依賴,因為大量的細節規定將會模糊了原則性規範精神,最後的結果是,大家都是遵循”字面”的意義,而把精神拋之腦後。導入IFRSs,要求公司忠實地表達其財務報表,而會計師要能頂著住客戶的壓力。缺乏上面兩項支持,藉由導入IFRSs提昇財務報表資訊品質只會是一場空談。
2010年下半年開始,外資源源不斷的匯入,股市房市熱絡,新台幣面臨強大升值壓大,為免國內以出口為主的電子產業受到影響,央行展開一場台幣對美元匯率的阻升戰爭,從媒體放話道德規勸、金檢、修法(註1)以及盤中拋匯干預、尾盤作價等,手段五花八門,可謂無法不用其及。而這些手段中,以尾盤作價最引起關注,主要係因尾盤作價係在收盤時,經央行授權的二個行庫,以一買一賣方式”互拋”決定當日之收盤價,這樣一來,央行不用買匯即可以”鎖定”收盤價達到阻升的效用,但此種情況下的收盤價係由央行授權之行庫買賣而作價,其他銀行無從參與,因而該收盤價從商業交易層面看並不具交易實質。央行從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初幾乎天天拉尾盤作價,造成每天實際成交價與收盤價存在很大的落差,例如在2010年12月31日台灣銀行買賣中間價是29.13元,但收盤價則被抬升至30.368元,兩者差異達1.238元。
企業外幣評價如何適用?
尾盤作價衍生出一個外幣評價的會計問題,就是企業外幣資產、負債於期末評價時,究該用何種匯率?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4號公告規範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方式,該公報規定資產負債表日之外幣資產及負債係按該日之即期匯率調整,而所謂即期匯率,係指兩國貨幣在某一特定日當天之兌換比率。歷年來,國內企業在適用上述規定時,均以收盤價為準,以上述例子來看,是採用30.368元,但因30.368係因央行作價產生,又與實質交易之匯率29.13元差異很大,收盤價是否適用,引發不少討論。金管會特別召開會議研議,並指示基金會發布解釋作為公司指引,100年2月18日基金會發布基秘字第046號函釋,該函先重申外幣評價係依即期匯率,而所謂即期匯率為相關應收或應付於該資產負債表日可予以交割之匯率。一般而言,即期匯率通常為收盤匯率(含外匯市場之收盤匯率及各往來銀行之最終掛牌匯率),當有若干即期匯率可供選用時,應採用若該交易或餘額所表彰之未來現金流量於衡量日發生時可用於交割該現金流量之匯率。此函釋明確規範起了作用,函釋發出後,從公開資訊觀察站可知,若干公司因採央行的收盤價評價影響其財務報表重大,而重編了報告或更新公告的相關財務資訊。
回歸財務會計觀念架構,收盤價本難有適用的空間
其實從基本財務會計觀念架構資產、負債的定義看,收盤價匯率本來就難有適用的空間,而不待基金會發布解釋以統一見解。從會計準則公報第1號規定之資產的定義可以清楚地瞭解到,所謂的資產、負債係必須具有未來可能產生之經濟效益之流入(流出)的性質,而未來經濟效益係指現金或約當現金直接或間接流入(流出)企業的潛能。舉例而言,假定企業有應收帳款1億美金,如果按可真實交易的29.13元評價,帳上有29.13億新台幣應收帳款,但假如按央行作價30.368元評價,則帳面應收帳款資產將增加約1.3億,而事實上30.368元係實際上不可成交的匯率,因而所產生的1.3億資產將會是虛增的資產,因為預期未來將不會產生相應經濟效益之流入。
準則適用首要把握其精神
以外幣處理準則公報相關規定配合財務會計觀念架構資產負債的定義來看,以央行作價匯率明顯扭曲資產評價,殊難適用,而竟仍有不少公司選擇以央行作價產生的匯率做為其外幣評價的基礎時,須會研基金會發布解釋以統一見解,再匆匆重編報告或更改公告之財務資訊,這過程有許多問題值得我們來反省、深思。這裡面有一個特別值得我們來討論探究,就是一直以來實務上適用會計原則的時候,無論是公司甚至於是會計師習慣上仰賴詳細、明確的指引,因此,既然準則或解釋函並未說明收盤價不能適用於外幣評價的依據,況且歷年來都是如此適用時,不理會外在環境的變化,不推敲原則規定背後的精神,就延續適用,尤其當適用的情形是對公司有利的情況下,各方就面臨更大的壓力,尤其是會計師,因為公司會搬出公報、解釋函問,這那裡有規定不能採用呢?
以原則規範(principles base)為主的IFRSs會計原則漸成主流
我國採用的會計原則基本上仍源自美國的會計原則(USGAAP)為主,而US GAAP係以詳細、明確規範(Rules base)著稱的會計原則體系。詳細規範為特色的會計原則是有不少好處,因為對公司而言,詳細的指引可降低交易架構的不確定性,而會計師亦會因之減少與客戶的爭議,甚至在訴訟上較易處於有利地位。從監理機關的角度來看,詳細指引亦因比較容易實施而受到青睞,這一切因安隆案出現改變,安隆案中隱藏著重大問題的特殊目的個體卻因符合規定,免在財報揭露,人們開始在思考,詳細規範的會計原則到底出了什麼問題?原因在於:詳細規範的會計準則鼓勵人拿著規則手冊問,這那裡有規定我不能這樣做呢,此外,人們還會想法設法地繞過規定,而不提供有用的資訊給投資大眾,這是人們從安隆案中得到的教訓,因而以原則規範為主的IFRSs漸成主流,當前我國上市櫃公司正如火如荼地進行導入IFRSs工程,以迎接2012年1月1日IFRS轉換日,做好相關準備。IFRSs強調原則規範的重要性,在原則性規範的要求下,要求公司以及會計師提昇其專業原則判斷能力,探求原則性規範背後的精神,考量並謀求公眾的利益,而非自身的利益,減少對細節規範的依賴,因為大量的細節規定將會模糊了原則性規範精神,最後的結果是,大家都是遵循”字面”的意義,而把精神拋之腦後。導入IFRSs,要求公司忠實地表達其財務報表,而會計師要能頂著住客戶的壓力。缺乏上面兩項支持,藉由導入IFRSs提昇財務報表資訊品質只會是一場空談。
2010年8月10日 星期二
國際會計準則趨同路上的里程碑
國際會計準備理事會(IASB)與美國會計準則理事會(FASB)日前宣佈完成兩大會計準則趨同進程的第一階段工作。完成此一階段工作時程,較原訂計劃延後了6個月,理事會延後計劃以爭取更多時間來完成這個宏偉的計劃。
如果要問,迄今為止這野心勃勃的趨同進程中最大的成就是什麼,兩大會計準則理事會一致認為:跨產業適用、以及要求更多揭露及其他改變的收入認列準則草案無疑雀屏中選。
收入認列準則草案比FASB自行推出金融商品會計處理準則草案稍晚1個月,目前ISAB及FASB各自進行有關金融商品會計處理準則草案修訂,但將在今年的秋季會作整合。
事實上,收入認列、金融商品以及與金融商品相關的兩個準則公平價值衡量及其他綜合淨利之表達等四大項目是兩大會計準則理事會就會計原則趨同第一階段工作目標。而這四大項目預定完成日期是2011年中。當然列入2011年中要完成的仍有其他優先目標包括保險合約、租賃及合併報表及除列等議題。詳下表列:
2010年6月24日,也就是20國集團(G20)加拿大多倫多高峰會的前一天,國際會計準備理事會(IASB)與美國會計準則理事會(FASB)共同發布趨同進展報告,並將工作計劃展長6個月至2011年的6月。
在致G-20的信函中,理事會解釋延長6個月的原因,是要照顧各利益關係人應付大量的草案變動以及集中處理如何改善國際會計準備理事會(IASB)與美國會計準則理事會(FASB)之會計趨同進程事宜。
而趨同進展報告報告還指出,在將來任何一個季度裡,重大或複雜的草案推出將以4個為限,目的主要係留結各方利益關係人更多回應的時間,以及減少理事會同一時處理重要草案的數量,同時加強了處理回應意見的能力,以及整合各方意見提昇國際化比較。
(參考資料:http://www.ifrs.com/)
如果要問,迄今為止這野心勃勃的趨同進程中最大的成就是什麼,兩大會計準則理事會一致認為:跨產業適用、以及要求更多揭露及其他改變的收入認列準則草案無疑雀屏中選。
收入認列準則草案比FASB自行推出金融商品會計處理準則草案稍晚1個月,目前ISAB及FASB各自進行有關金融商品會計處理準則草案修訂,但將在今年的秋季會作整合。
事實上,收入認列、金融商品以及與金融商品相關的兩個準則公平價值衡量及其他綜合淨利之表達等四大項目是兩大會計準則理事會就會計原則趨同第一階段工作目標。而這四大項目預定完成日期是2011年中。當然列入2011年中要完成的仍有其他優先目標包括保險合約、租賃及合併報表及除列等議題。詳下表列:
2010年6月24日,也就是20國集團(G20)加拿大多倫多高峰會的前一天,國際會計準備理事會(IASB)與美國會計準則理事會(FASB)共同發布趨同進展報告,並將工作計劃展長6個月至2011年的6月。
在致G-20的信函中,理事會解釋延長6個月的原因,是要照顧各利益關係人應付大量的草案變動以及集中處理如何改善國際會計準備理事會(IASB)與美國會計準則理事會(FASB)之會計趨同進程事宜。
而趨同進展報告報告還指出,在將來任何一個季度裡,重大或複雜的草案推出將以4個為限,目的主要係留結各方利益關係人更多回應的時間,以及減少理事會同一時處理重要草案的數量,同時加強了處理回應意見的能力,以及整合各方意見提昇國際化比較。
(參考資料:http://www.ifrs.com/)
2010年7月15日 星期四
財務報導重大變革- IASB&FASB 共同發布收入認列會計處理草案介紹
變革緣起:
2010年6月24日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和美國會計準則理事會(FASB)共同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修訂之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草案,並對外徵求意見。一旦草案生效,IASB與FASB將導循一致的收入認列會計處理準則。草案旨在消除國際會計準則與美國會計準則中某些處理之差異(例如:美國會計準則對收入認列之規定,可能導致相同經濟實質之交易因所處產業不同,而產生不同之會計處理方式),以及調整其他現有原則及實務應用的不一致(例如國際會計準則對收入之規定主要在ISA18及ISA11,這些規定仍嫌太原則化以致實務適用時無所適從)。此外,草案也要求企業增加揭露收入認列資訊透明度,以及對交易成本會計處理提供更清楚指引。參加新聞發布會的會計準則理事會委員會委員指出,鑑於收入認列會計處理於財務報導中的重要性,本修訂草案勢將對財務報導產生重要且廣泛影響。
主要改變內容: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主席Sir David Tweedie指出,草案將對收入認列的時點及原因提供清楚指引,而收入認列的核心原則是:產品或服務移轉予客戶係收入認列之必要條件,而認列之金額係企業預計自客戶收取之金額,這份長達170頁草案包括幾個重要的改變,FASB指出四項與現行實務最大的改變:
1、只有移轉產品或提供服務予客戶始得認列收入。例如,對於在建工程、客製化軟體開發之收入認列,僅得在客戶對相關在建工程、客製化軟體等資產具控制力情形下,方能認列為收入。
2、倘若企業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可明確再拆分成數個商品或服務,例如,再拆分出的數個商品或服務擁有獨自的市場或者再拆分出的數個商品或服務具備不同的功能以及成本結構而得單獨銷售之。在前述的情形下,企業應將商品或服務再拆分並分別認列收入。
3、銷售收入之可回收性金額將影響收入認列之金額,而不僅僅是收入是否得以認列,換言之,收入認列之金額應考量該收入可回收之可能性、回收之期間等因素。
4、如前述2及3點,因收入認列涉及拆分及對可回性之評估,因而草案對收入認列將要求更多的估計,以反應交易的經濟實質。
FASB彙整列出收入認列的5大步驟,如下。
收入認列5步驟
步驟1:辨識交易契約 ,關鍵考量因素: 是否具有獨立售價
當數個交易契約其交易價格是各為相關時,企業應將其視為單一契約進行會計處理,反之,雖為單一契約,惟其提供商品或服務具有獨立售價,則應拆分分別認列收入。
步驟2:辨識各別的合約義務或履約義務(performance obligations), 關鍵考量因素:如何拆分商品及服務
契約係對客戶提供商品或服務承諾,履行這些承諾行為稱之為合約義務(performance obligations),企業應在且只應在合約義務可拆分辨識時,方得各別進行會計處理,合約義務可拆分辨識係指拆分出的商品或服務擁有獨自的市場或者再拆分出商品或服務具備不同的功能以及成本結構而得單獨銷售。
步驟3:決定售價 ,關鍵考量因素:整體衡量影響帳款之回收因素
售價係企業出售商品或服務後,預計可至客戶收取之金額。售價係整體反應帳款回收因素下的預計金額,包括售後保固、違約風險及時間價值(如果重大)。
步驟4:將售價分攤至拆分出的商品或服務, 關鍵考量因素:售價之分攤方式
企業須將售價按拆分出的商品或服務之單獨售價為基礎分攤售價。
步驟5:履約行為完成後認列相關收入 關鍵考量因素:是否具備控制力
當移轉商品或服務與客戶之履約行為完成後,認列相關收入,完成係指客戶取得產品或服務之控制力,而認列之金額即係步驟4分攤至履約行為之售價。
適用範圍及生效日:
草案適用於所有提供商品或服務交易契約,但不包括保險合約、財務合約。
草案徵求意見的期限係2010年10月22日,理事會尚未決定實施日,根據國際會計原則理事會與美國會計準則理事會訂定之更新版共同規劃時程,做為該計劃優先處理的草案,其生效期限係2011年6月。(註:根據共同計劃,列為最優先之草案完成時間定為2011年6月,其他較不優先之草案則排入2011年6月之後)
參考: http://www.ifrs.org/Home.htm
2010年6月24日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和美國會計準則理事會(FASB)共同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修訂之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草案,並對外徵求意見。一旦草案生效,IASB與FASB將導循一致的收入認列會計處理準則。草案旨在消除國際會計準則與美國會計準則中某些處理之差異(例如:美國會計準則對收入認列之規定,可能導致相同經濟實質之交易因所處產業不同,而產生不同之會計處理方式),以及調整其他現有原則及實務應用的不一致(例如國際會計準則對收入之規定主要在ISA18及ISA11,這些規定仍嫌太原則化以致實務適用時無所適從)。此外,草案也要求企業增加揭露收入認列資訊透明度,以及對交易成本會計處理提供更清楚指引。參加新聞發布會的會計準則理事會委員會委員指出,鑑於收入認列會計處理於財務報導中的重要性,本修訂草案勢將對財務報導產生重要且廣泛影響。
主要改變內容: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主席Sir David Tweedie指出,草案將對收入認列的時點及原因提供清楚指引,而收入認列的核心原則是:產品或服務移轉予客戶係收入認列之必要條件,而認列之金額係企業預計自客戶收取之金額,這份長達170頁草案包括幾個重要的改變,FASB指出四項與現行實務最大的改變:
1、只有移轉產品或提供服務予客戶始得認列收入。例如,對於在建工程、客製化軟體開發之收入認列,僅得在客戶對相關在建工程、客製化軟體等資產具控制力情形下,方能認列為收入。
2、倘若企業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可明確再拆分成數個商品或服務,例如,再拆分出的數個商品或服務擁有獨自的市場或者再拆分出的數個商品或服務具備不同的功能以及成本結構而得單獨銷售之。在前述的情形下,企業應將商品或服務再拆分並分別認列收入。
3、銷售收入之可回收性金額將影響收入認列之金額,而不僅僅是收入是否得以認列,換言之,收入認列之金額應考量該收入可回收之可能性、回收之期間等因素。
4、如前述2及3點,因收入認列涉及拆分及對可回性之評估,因而草案對收入認列將要求更多的估計,以反應交易的經濟實質。
FASB彙整列出收入認列的5大步驟,如下。
收入認列5步驟
步驟1:辨識交易契約 ,關鍵考量因素: 是否具有獨立售價
當數個交易契約其交易價格是各為相關時,企業應將其視為單一契約進行會計處理,反之,雖為單一契約,惟其提供商品或服務具有獨立售價,則應拆分分別認列收入。
步驟2:辨識各別的合約義務或履約義務(performance obligations), 關鍵考量因素:如何拆分商品及服務
契約係對客戶提供商品或服務承諾,履行這些承諾行為稱之為合約義務(performance obligations),企業應在且只應在合約義務可拆分辨識時,方得各別進行會計處理,合約義務可拆分辨識係指拆分出的商品或服務擁有獨自的市場或者再拆分出商品或服務具備不同的功能以及成本結構而得單獨銷售。
步驟3:決定售價 ,關鍵考量因素:整體衡量影響帳款之回收因素
售價係企業出售商品或服務後,預計可至客戶收取之金額。售價係整體反應帳款回收因素下的預計金額,包括售後保固、違約風險及時間價值(如果重大)。
步驟4:將售價分攤至拆分出的商品或服務, 關鍵考量因素:售價之分攤方式
企業須將售價按拆分出的商品或服務之單獨售價為基礎分攤售價。
步驟5:履約行為完成後認列相關收入 關鍵考量因素:是否具備控制力
當移轉商品或服務與客戶之履約行為完成後,認列相關收入,完成係指客戶取得產品或服務之控制力,而認列之金額即係步驟4分攤至履約行為之售價。
適用範圍及生效日:
草案適用於所有提供商品或服務交易契約,但不包括保險合約、財務合約。
草案徵求意見的期限係2010年10月22日,理事會尚未決定實施日,根據國際會計原則理事會與美國會計準則理事會訂定之更新版共同規劃時程,做為該計劃優先處理的草案,其生效期限係2011年6月。(註:根據共同計劃,列為最優先之草案完成時間定為2011年6月,其他較不優先之草案則排入2011年6月之後)
參考: http://www.ifrs.org/Home.htm
訂閱:
文章 (At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