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5日 星期四

財務報導重大變革- IASB&FASB 共同發布收入認列會計處理草案介紹

變革緣起

2010年6月24日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和美國會計準則理事會(FASB)共同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修訂之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草案,並對外徵求意見。一旦草案生效,IASB與FASB將導循一致的收入認列會計處理準則。草案旨在消除國際會計準則與美國會計準則中某些處理之差異(例如:美國會計準則對收入認列之規定,可能導致相同經濟實質之交易因所處產業不同,而產生不同之會計處理方式),以及調整其他現有原則及實務應用的不一致(例如國際會計準則對收入之規定主要在ISA18及ISA11,這些規定仍嫌太原則化以致實務適用時無所適從)。此外,草案也要求企業增加揭露收入認列資訊透明度,以及對交易成本會計處理提供更清楚指引。參加新聞發布會的會計準則理事會委員會委員指出,鑑於收入認列會計處理於財務報導中的重要性,本修訂草案勢將對財務報導產生重要且廣泛影響。

主要改變內容: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主席Sir David Tweedie指出,草案將對收入認列的時點及原因提供清楚指引,而收入認列的核心原則是:產品或服務移轉予客戶係收入認列之必要條件,而認列之金額係企業預計自客戶收取之金額,這份長達170頁草案包括幾個重要的改變,FASB指出四項與現行實務最大的改變:
1、只有移轉產品或提供服務予客戶始得認列收入。例如,對於在建工程、客製化軟體開發之收入認列,僅得在客戶對相關在建工程、客製化軟體等資產具控制力情形下,方能認列為收入。
2、倘若企業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可明確再拆分成數個商品或服務,例如,再拆分出的數個商品或服務擁有獨自的市場或者再拆分出的數個商品或服務具備不同的功能以及成本結構而得單獨銷售之。在前述的情形下,企業應將商品或服務再拆分並分別認列收入。
3、銷售收入之可回收性金額將影響收入認列之金額,而不僅僅是收入是否得以認列,換言之,收入認列之金額應考量該收入可回收之可能性、回收之期間等因素。
4、如前述2及3點,因收入認列涉及拆分及對可回性之評估,因而草案對收入認列將要求更多的估計,以反應交易的經濟實質。
FASB彙整列出收入認列的5大步驟,如下。
收入認列5步驟

步驟1:辨識交易契約 ,關鍵考量因素: 是否具有獨立售價

當數個交易契約其交易價格是各為相關時,企業應將其視為單一契約進行會計處理,反之,雖為單一契約,惟其提供商品或服務具有獨立售價,則應拆分分別認列收入。

步驟2:辨識各別的合約義務或履約義務(performance obligations), 關鍵考量因素:如何拆分商品及服務

契約係對客戶提供商品或服務承諾,履行這些承諾行為稱之為合約義務(performance obligations),企業應在且只應在合約義務可拆分辨識時,方得各別進行會計處理,合約義務可拆分辨識係指拆分出的商品或服務擁有獨自的市場或者再拆分出商品或服務具備不同的功能以及成本結構而得單獨銷售。

步驟3:決定售價 ,關鍵考量因素:整體衡量影響帳款之回收因素

售價係企業出售商品或服務後,預計可至客戶收取之金額。售價係整體反應帳款回收因素下的預計金額,包括售後保固、違約風險及時間價值(如果重大)。

步驟4:將售價分攤至拆分出的商品或服務, 關鍵考量因素:售價之分攤方式

企業須將售價按拆分出的商品或服務之單獨售價為基礎分攤售價。

步驟5:履約行為完成後認列相關收入 關鍵考量因素:是否具備控制力

當移轉商品或服務與客戶之履約行為完成後,認列相關收入,完成係指客戶取得產品或服務之控制力,而認列之金額即係步驟4分攤至履約行為之售價。

適用範圍及生效日:

草案適用於所有提供商品或服務交易契約,但不包括保險合約、財務合約。
草案徵求意見的期限係2010年10月22日,理事會尚未決定實施日,根據國際會計原則理事會與美國會計準則理事會訂定之更新版共同規劃時程,做為該計劃優先處理的草案,其生效期限係2011年6月。(註:根據共同計劃,列為最優先之草案完成時間定為2011年6月,其他較不優先之草案則排入2011年6月之後)

參考: http://www.ifrs.org/Hom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