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9日 星期六

重賞證券市場不法行為檢舉人

  從安隆案、馬多夫龐氏騙局到金融風暴兩房會計舞弊案(房利美和房地美),近10年來美國資本市場重大弊案時有所聞,不僅造成投資人慘重損失,亦重創美國資本市場聲譽。2010年美國總統歐巴馬簽署之Dodd-Frank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Dodd-Frank法案),增訂美國證券交易法(1934)21F章-「證券吹哨人獎勵及保護Securities Whistleblower Incentives and Protection」,授權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SEC)重賞證券市場不法行為的檢舉人,協助SEC盡可能挖掘潛在舞弊案件,以採行有效行動,減少投資人損失。SEC廣泛徵求各界意見後,訂定相關具體施行辦法,並自今年 812日起正式生效施行。

證券吹哨人獎勵制度基本規則是:若個人主動向SEC檢舉可能違反證券法及其相關法規的行為,並提供第一手資訊(Original Information)以協助SEC展開調查後成功處罰金()金額超過1百萬美元者,將可獲得罰金()最低10%,最高30%的獎金。此項檢舉辦法無疑帶給檢舉者極大金錢誘惑。眾所週知,SEC處罰違規企業的金額動輒八位數甚至九位數,例如20107月間SEC宣佈對知名投行高盛銀行處高達5.5億美元罰款,因其在次級抵押貸款金融產品中誤導投資者。
 SEC設立專責辦公室(Office of the Whistleblower)以處理檢舉案件,並配套較完善的檢舉人保護措施,包括可委由律師匿名檢舉等。此外,亦訂有排除條款,以調和各方利益及公平性。其中包括如會計師、律師等負有法定義務向SEC申報資訊的個人。會計師等相關查核人員雖較可能獲悉公司可能存在舞弊情形,但為避免造成其與客戶信賴關係的太大傷害,原則上查核人員排除於資格之外。而例外是,如果不法行為可能導致公眾重大損失或查核人員將舞弊情形通報公司120天後,未見公司採取適當行動時,查核人員仍可因該檢舉而獲得獎金。
 
其實類似的證券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台灣證交所早在民國81年即有訂定,且至今已進行7次修訂,但若與美國版檢舉制度相較,且不論法律位階、檢舉人保護措施等方面的不足,僅就獎勵金額看,台灣版的最高僅有新臺幣300萬元,較美國版最低10萬美金起跳,對檢舉人誘因恐不足,尤對大案件而言將更形明顯。

根據投保中心之資料,近10年來,涉及證券市場不法,如財報不實、操縱股價及內線交易等案件將近75件,訴訟上請求金額約達336億元新臺幣。另外,法務部99年廉政指標民意調查調查報告書,有關對受訪者對民營企業舞弊情形的評價,認為非常嚴重的約有12%,而整體而言,超過7成受訪者認為嚴重程度達5以上(010程度,0表示非常不嚴重,以10 表示非常嚴重)。再來,翻開報紙,涉及淘空、舞弊案件常常博取不少新聞版面,在在都折射出國內有關證券市場不法行為、企業舞弊情形恐仍不容輕忽,主管機關似應提出有效及周延的辦法,增強投資人保護,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本文獲2011/10/28工商時報政經八百刊登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ontent.aspx?id=20111028000044&cid=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