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6日 星期五

鬆綁律師事務所經營限制

  現行律師法50條第1項規定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設立事務所而僱用律師或與律師合夥經營事務所執行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文限制律師事務所企業化經營與發展。有律師資格的人未必會經營企業,對有企業經營能力的非律師經營事務所,雇用律師執行正當合法業務課予刑罰,不見得有利於律師市場競爭機制的形成,有利於人民普及化法律服務之提供,亦與現今世界發展潮流趨勢相違。

   世界金融危機後,不少國家開始鬆綁律師事務所經營限制,藉由企業化經營方式的引進,降低法律服務成本,提供人民更實惠法律服務。例如,英國法律服務法(2007),創設另類經營結構 (Alternative Business Structure簡稱ABS),開放非律師得投資、經營及管理律師事務所,並得同時提供法律及其他專業服務。ABS係結合律師服務的經營模式,一方面可讓具有律師身份的專業人士不必再受限於事務所執行業務,另方面客戶可享有一站式服務及更多選擇機會。舉例來說,證券公司或財務顧問公司,所提供服務如IPO或併購服務,常涉及需律師表示法律意見書,簽署法律文件,此部份之業務以往客戶需另行委託律師事務所服務,但當公司核准登記為ABS,即可雇用律師直接提供,透過整合服務降低成本,提供客戶更完善的服務及更多選擇機會,且律師亦有更多元的發展空間。

  因而律師法50條立法取向上宜參考國際趨勢,取消一味禁止,改採適度開放有效管理。鬆綁律師事務所的經營限制,適度引進企業化經營理念,提升服務品質,並落實監理。現今國內律師事務所異業結合經營相當普遍,例如與會計師事務所、地政士事務所及商標專利事務所等的異業結合。雖具有整合資源與服務及成本效益等優點,但亦使發生潛在獨立性疑義與利害衝突利益更形複雜,例如事務所客戶或訴訟之對照為異業結合之客戶,可能潛在之獨立性疑義或利益衝突即需由主管機關在監理層面予以整體評估,以維護各方之權益。但50條限制異業結合不得有非律師雇用律師或與律師合夥經營之情形,使異業結合在法律上為兩個不同組織體,並屬不同主管機關監理,但在異業緊密結合,形同一個組織體的場合,不同主管機關如雙頭馬車一般,易造成監管盲點或無效率。

   英國ABS制度2011底正式實施,迄今己有457 個ABS核准登記個案,顯示ABS的市場需求及受歡迎的程度。而近年來國內律師高考每年錄取人數增加,其目的係藉由市場競爭機制,提升律師服務品質,提供人民普及化之法律諮詢服務,但亦有認為相關配套措施卻相對不足,衍生律師執業上的諸多問題。適度鬆開現行律師法對事務所企業化經營限制,讓律師有更多元發展空間及就業機會,既利於律師本身專業之發揮,也有助於提供人民普及化之法律服務,可謂是「人民的司法」理念的具體實踐,實值各界關注。


本文獲刊於2016年2月24日工商時報政經八百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