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30日 星期三

F股跨境監理先天不足

 
日前美商格勞克斯(GLAUCUS)發布研究報告指稱F-再生財報嚴重失實,報告甫出,F-再生股價應聲倒地,連帶引發其他外國企業來台第一上市(F股)公司股價一片慘綠,投資人宛如驚弓之鳥。此情景,不禁讓人想起2011年間,渾水等作空研究機構,狙擊一系列美國上市的中概股,而最終部份公司證實確涉有不法,嚴重損害投資人利益。  


3年多來,美國監理機構除持續追究相關管理階層責任,亦針對會計師工作底稿調閱權、會計師事務所檢查機制等審計跨境監理議題,與中方監理機關持續角力談判,至今仍未有令雙方滿意的結果。但雙方角力過程恰好突顯出此議題的重要性及複雜性。企業營運、投資全球化是擋不住的潮流,審計(查帳)勢必跟著全球化(Global Audit)。審計可以說是「阻止企業錯誤或不當行為消無聲息滋長,而終使投資人遭受無可挽回損失最具成本效益的工具」(美國公開發行公司會計監督管理委員會(PCAOB)主席 James Doty於2013年第35屆美國證券及公司法規年會演講詞),於資本市場健全運作具有相當重要性。  


企業跨國上市之上市地和實際營運地,往往存在商業環境、法令及言語等重大差異。而審計工作要求對企業所處之環境有相當瞭解,因此基於審計品質管控及管轄權的限制,通常跨國上市企業係由營運當地之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具體查帳工作。但問題是,這些事務所不在上市國境內設立,不受上市國管轄,而其參與查核工作之程度如缺乏透明度,上市國監理機構如何確保其查核工作的品質,維護投資人權益?  各國監理機關採取之監理措施或有不同,以美國為例,沙賓法案(Sarbanes-Oxley Act)即要求PCAOB需定期(每3年至少1次)派專家實地檢查這些註冊事務所,以確保其查核品質,增進投資人對財報的信心。過去以來,PCAOB已針對約40個國家之事務所執行過檢查。(台灣亦已於2011年與PCAOB完成合作檢查議定書之簽署)。  


台灣自2008年開放海外企業來台上市至今,F股總市值已逾7千億元,於資本市場重要性日益增加。惟F股營運中心均在海外,尤以中國大陸居多。營運地之商業環境、法令規範與台灣顯有不同。根據現行規定,F股財報得委由我國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有合作關係之國際性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查核,再由我國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但目前主管機關僅對國內的會計師事務所訂有定期檢查等審計監理機制,因而如何確保這些受委託之國外會計師事務所的查帳品質,增進投資人對財報信心,即屬跨境審計監理的重要議題。  


此案真相為何,尚待有關方面予以釐清,但從投資人反應來看,似乎已對F股財報信心造成影響,而若對F股監理僅比照國內上市公司,對其主要營運地在海外的特殊性所衍生的跨境監理議題視而不見,未有積極作為,不啻形成先天監理漏洞,恐不利挽回投資人的信心。 本文獲刊於20140430工商時報政經八百A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