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2009年宣布我國會計準則改採直接採用(Adoption)方式導入IFRSs,並要求上市櫃公司自2013年起開始適用。金管會強調導入IFRSs效益包括加強與國際企業間財務報表之比較性及降低海外相關籌資成本等。筆者以為,要靠接軌IFRSs達成上述效益,效果恐將不盡理想。
首先我國原本採用的會計準則,主要源自美國,而自2006年起,陸續依IFRSs做出大幅修訂,故目前我國所採用之會計準則與IFRSs其實並無重大差異。然而從目前博取媒體不少版面的包括不動產「限制」公平市價法、銀行業員工優惠存款、負債性質特別股「排除」條款等IFRSs議題可知,當主管機關因應國情訂出某些限制或排除條款後,無形中也產生背離IFRSs規範,犧牲與國際企業財務報表的可比性效益。
其實不只上述限制及排除條款將造成IFRSs差異,翻譯準則亦可能產生文意落差及適用的時間差。我國導入IFRSs會將原文翻譯為中文以方便使用,但文意解釋就可能跟原文產生差異,另外翻譯程序(如需初審、覆審、徵求外界意見等)亦耗費時日,但國際會計準則本身不斷地在更新,變動的速度很快,因而產生適用的時間差異。依證交所網站公布的IFRSs問答集,我國2013年採用IFRSs之版本,係以金管會發布2010年IFRSs正體中文版為準。但可預見,至2013年,部份準則可能已適用新版本,例如收入認列等對財務報表有極重大影響的準則。因而2013年國內企業依2010年版IFRSs正體中文版出具的財報,與國際企業依同期間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發布且有效IFRSs編制之財報,就會有所差異,從而降低了與國際企業財務報表的可比性。
而更因為存在上述差異,將來導入IFRSs後,會計師查核報告能否聲明財務報表係依循IASB發布的IFRSs編制,將產生疑慮,經學者研究,絕大多數採用IFRSs的國家,其會計師查核報告均不會聲明財務報表係依循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發布的IFRSs編制,例如歐盟國家,其會計師查核財務報告係聲明依歐盟版的IFRSs(Adpoted by the EU)而非(IFRSs Issued by IASB)編制。
從而,2013年採用IFRSs時,我國企業財報與國外企業可比性恐無法明顯提昇,而國內企業若赴海外發行有價證券,會計師似仍需依當時IASB發佈且有效的會計準則重出報告,所以說,當初金管會宣佈採用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Adoption所強調加強與國際企業間財務報表之比較性及降低海外相關籌資成本的美意恐不易達成。
本文刊登於2011/6/23工商時報A5政經八百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ontent.aspx?id=20110623000036#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