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30日 星期五

稅務專業法庭要做的三件事

課稅是侵害人民憲法所保障基本權利之稅捐高權事項,人民仰賴公正專業及親民的司法體系守護以保障其賦稅人權。即將於106年12月28日施行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8條規定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審理納稅者因稅務案件提起之行政訴訟,為落實賦稅人權保障邁開大步。好的開始是成功的一半,如何建構受人民信賴、公正專業的稅務專業法庭,可朝爭議解決、裁判一致及速審等三個面向改革及實踐。


首先,稅務法庭應是解決徵納爭議的法庭,判決應確認事實及法律適用,不宜再發回稅局「另為適法處分」。以營利事業所得稅訴訟案為例,過去10年來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終結約3,400件裁判,其中約7.6%法院撤銷了原處分、復查及訴願決定,表面上是納稅人贏了,但實際上仍有約達30%以上撤銷原處分是發回國稅局另為適法處分。此外,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人民勝訴之廢棄原判決,亦多是發回原高等行政法院而較少根據已得斟酌之事實自為判決。納稅人經歷復查、訴願及訴訟的煎熬,好不容易法院撤銷原處分或廢棄原判決結果卻可能回到原點,徵納爭議未能在司法體系守護下獲得妥適解決。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例如美國稅務法院法官於判決須同時確認事實及法律適用,倘依判決旨意納稅人有納稅義務者,徵納雙方須依判決旨意協議具體金額後呈報法院,法官在協議書上簽署。若雙方協議不成,則各自向法院呈報其計算之金額由法官決定。這樣徵納爭議在法院可獲得確認及解決。其制度設計要求事實審或確定事實下法律審法官不僅要懂法,也要懂稅務實務。反應在稅務法官遴選上,須選任同時兼備豐富法律工作及稅務實務經驗者;反應在法官在職進修上,可著重在與稅務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的經驗交流。


再者,稅務法庭應消弭裁判見解歧異。裁判一致不僅有助於稅捐機關依法行政的作為,亦降低納稅者遵循成本。以往訴訟實務上發生如商譽攤銷、事業經營合理必要費用、實質課稅原則等核課爭議,因該等議題本身的複雜性、新穎性,易造成法官的歧異判決。


儘管現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及行政法律問題座談會之決議機制某種程度扮演消弭裁判見解歧異的功能,但稅捐觀念於新興經濟交易模式日新月異及法令見解不斷演進下,前開功能可能緩不濟急並力有未逮。故而建立稅務判決的大法庭制度有其必要,例如美國稅務法院遇有涉及法令適用重大爭議或具原則重要性的新穎議題案件,係由全院19位總統任命的法官表決做出判決。雖然此類判決每年通常少於10件,但於化解裁判歧異卻占有重要功能。


再者,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妥速終結稅務案件,亦有助於納稅者盡快消除其經濟生活相關稅務風險的不確定性。訴訟前的復查、訴願程序已無形中拉長了納稅者獲得獨立稅務法庭救濟的時程。因此一旦案件進入法院應在制度設計上做出安排,確保案件能盡快地終結,例如大力促進當事人間的和解,以加快爭議的解決,促進訴訟經濟。根據司法院統計,近10年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第一審稅捐類事件和解比率僅約5.3%,相較於歐美明顯偏低。國外的稅務訴訟實務統計顯示,大量爭議係透過法官協助,向徵納雙方客觀地闡明確定事實適用之法律狀況,促成和解協議之達成,頗具成效。


全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正如火如荼的展開,就如何提振人民對司法的信心,回應人民的需求等司法體系內的諸多改革議題籌劃良方。課稅涉及人民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平等權等基本權之保障及其必要限制而具高度複雜性與專業性,稅務專業法庭應在組織法、訴訟法等方面大力改革,建構一個能夠更妥速解決徵納爭議、確保裁判一致的公正專業稅務法庭,才能符合人民的需求,增進社會對司法的信心。




本文與KPMG稅務部副營業長陳志愷會計師合著發表於2017/4/11工商時報

2017年3月12日 星期日

從釋字第745號解釋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實踐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日前作出第745號解釋,認為現行所得稅法僅許薪資所得者定額扣除,不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之規定,不符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要求相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解釋之意旨,核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大法官成功地突破了這實施近43年一體適用的薪資定額扣除制度,影響全國逾500萬戶綜合所得申報戶,納稅者不僅將享受到將來所得稅法修法後的實益,相信亦有助於增進國人租稅正義的觀感,實屬租稅領域之重要憲法解釋。

   根據部份大法官協同意見書,第745號解釋至少具有二個開創性的重要意義。首先,所得額之計算,係以總收入減除為獲取收入所必須支出的必要成本及必要費用,即量能課稅的客觀淨值原則首度被提升至憲法層次,也使以往租稅釋憲常圍繞租稅法律主義為主的形式審查,朝實質審查邁出大步。其次,向來考量租稅事件所屬領域具機關職務功能之特殊性,法院對立法及行政部門的決定,原則上傾向予以尊重,而於較寬鬆釋憲審查標準的採行下較易做出合憲解釋,但本號解釋未循此標準而為成做違憲解釋的首特例,開啟我國賦稅人權保障嶄新的一頁。

   無獨有偶,二個月前立法院甫三讀通過同樣是租稅領域相當重要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這是國內有史以來首部以維護納稅人權、落實稅捐正義為使命,扭轉過去幾十年來,稅捐法制偏重提升稽徵效能、確保國庫收入之賦稅人權保障專法。其內容不僅將租稅法律主義、量能課稅、實質課稅、正當程序、人民生存權及人性尊嚴等重要租稅基本原理予以法制化,更強化行政機關資訊透明度,並創設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稅務專業法庭等制度,實能呼應我國施行聯合國人權保障兩公約並使其具有國內法律效力之施政方向。


   但徒法不足以自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如何具體落實,方能在106年12月28日施行後讓廣大納稅者確實享受到實益,仍需各界的持續改善及努力。例如,多年來稅務訴訟勝訴比率偏低,以致納稅義務人視訴訟為畏途,不僅損及人民對法院公平審判的信心,亦無助於行政機關自我革新及進步。如何落實法院稅務專業的養成、使其在面臨稅務訴訟涉及會計經濟等具有高度專業性領域時,不致淪為易做出尊重稽徵機關之選擇性判斷。發揮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之職權調查應有功效,避免課以納稅義務人不符比例原則的協力義務,乃至增進法院勝訴判決,對納稅者之實質保障,而非交由稽徵機關另為處置,凡此均有待進一步革新及突破。

   近年來全球反避稅浪潮方興未艾,顯示納稅者對租稅公平正義的殷切期盼。而釋字745號係以大法官維護人民於憲法所保障基本權利之崇高,再次彰顯及發揚租稅正義的基本價值理念,其所點燃的光芒,應能帶給各界許多的啟示及反思。期盼未來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的實踐上,能讓納稅者真正有感租稅正義的實現。


本文與陳志愷會計師合著發表於2017/3/08工商時報A6版政經八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