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8日 星期六

金管會 別製造不公平-(IFRS)不動產限制以成本入帳得不償失

媒體報導,金管會擬要求上市櫃公司民國102年導入國際會計準則(IFRS)時,不動產僅得採成本法入帳,排除IFRS得採公平價值入帳的選項。金管會強調排除公平價值法的理由係考量不動產的價格變動大且市價不易掌握,若劇烈變動表現在財務報表上,恐將影響財務安定,甚至公司長期經營的穩定性,而且,因部分不動產鑑價公司可依企業需求,鑑出不同價格,讓公司有「很大的調整空間」,恐導致財報失真。
筆者以為,主管機關是否應強制不動產入帳僅得採成本法,實有討論空間。按IFRS(IAS16號公報)規定,不動產入帳方式本仍是以成本入帳為原則的,倘公司要依公平價值入帳,是有條件的,那就是公平價值要能可靠衡量,這在會計上是一個頗高的門檻,因可靠性除要求資訊無重大錯誤或偏差,而且要能讓投資人能信賴公司已忠實地表達,因此公司不動產如按市價入帳,市價的衡量就要能夠符合可靠性的原則,這方面除公司自律約束外,亦有會計師把關,公司不太可能恣意行事。事實上根據歐盟2005年導入IFRS的經驗,因公司考量不動產採用公平價值入帳會計處理遠較成本法複雜,且增加公司成本,英國會計師協會的調查顯示,僅很少部分公司(約有4%)的歐盟公司不動產採公平價值評價。
至於擔心給予公司調整空間或市價變動大而影響財報之允當表達等理由,亦似不足取,學者指出我國資產減損公報規定公司提列之資產減損金額之認列程序,如未來現金金流量之估列、減損金額回轉或鑑價公司之選擇等,均有很大裁量空間,而經統計,資產減損公報適用的第1年,全體上市櫃公司提列之減損金額就高達302億元,形成一股減損提列風暴,又2009年國巨公司提出史無前例的120億資產減損金額,雖震撼市場,但市場似並未質疑影響財報允當表達,亦未見主管機關採取何措施。
因而筆者以為,金管會強制排除公平價值法,對大多數公司並無實益,反而對確實有調整需要的部分公司不盡公平,亦顯見主管機關對國內相關業者(公司、會計師及鑑價師)自律及專業不具信心,不但業者無所適從,連主管機關自己亦遭受質疑與國際接軌的誠意,實在得不償失。
(本文刊登於2011.5.27工商時報/政經八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