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例如美國稅務法院法官於判決須同時確認事實及法律適用,倘依判決旨意納稅人有納稅義務者,徵納雙方須依判決旨意協議具體金額後呈報法院,法官在協議書上簽署。若雙方協議不成,則各自向法院呈報其計算之金額由法官決定。這樣徵納爭議在法院可獲得確認及解決。其制度設計要求事實審或確定事實下法律審法官不僅要懂法,也要懂稅務實務。反應在稅務法官遴選上,須選任同時兼備豐富法律工作及稅務實務經驗者;反應在法官在職進修上,可著重在與稅務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的經驗交流。
再者,稅務法庭應消弭裁判見解歧異。裁判一致不僅有助於稅捐機關依法行政的作為,亦降低納稅者遵循成本。以往訴訟實務上發生如商譽攤銷、事業經營合理必要費用、實質課稅原則等核課爭議,因該等議題本身的複雜性、新穎性,易造成法官的歧異判決。
儘管現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及行政法律問題座談會之決議機制某種程度扮演消弭裁判見解歧異的功能,但稅捐觀念於新興經濟交易模式日新月異及法令見解不斷演進下,前開功能可能緩不濟急並力有未逮。故而建立稅務判決的大法庭制度有其必要,例如美國稅務法院遇有涉及法令適用重大爭議或具原則重要性的新穎議題案件,係由全院19位總統任命的法官表決做出判決。雖然此類判決每年通常少於10件,但於化解裁判歧異卻占有重要功能。
再者,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妥速終結稅務案件,亦有助於納稅者盡快消除其經濟生活相關稅務風險的不確定性。訴訟前的復查、訴願程序已無形中拉長了納稅者獲得獨立稅務法庭救濟的時程。因此一旦案件進入法院應在制度設計上做出安排,確保案件能盡快地終結,例如大力促進當事人間的和解,以加快爭議的解決,促進訴訟經濟。根據司法院統計,近10年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第一審稅捐類事件和解比率僅約5.3%,相較於歐美明顯偏低。國外的稅務訴訟實務統計顯示,大量爭議係透過法官協助,向徵納雙方客觀地闡明確定事實適用之法律狀況,促成和解協議之達成,頗具成效。
全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正如火如荼的展開,就如何提振人民對司法的信心,回應人民的需求等司法體系內的諸多改革議題籌劃良方。課稅涉及人民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平等權等基本權之保障及其必要限制而具高度複雜性與專業性,稅務專業法庭應在組織法、訴訟法等方面大力改革,建構一個能夠更妥速解決徵納爭議、確保裁判一致的公正專業稅務法庭,才能符合人民的需求,增進社會對司法的信心。
本文與KPMG稅務部副營業長陳志愷會計師合著發表於2017/4/11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