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30日 星期五

稅務專業法庭要做的三件事

課稅是侵害人民憲法所保障基本權利之稅捐高權事項,人民仰賴公正專業及親民的司法體系守護以保障其賦稅人權。即將於106年12月28日施行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8條規定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審理納稅者因稅務案件提起之行政訴訟,為落實賦稅人權保障邁開大步。好的開始是成功的一半,如何建構受人民信賴、公正專業的稅務專業法庭,可朝爭議解決、裁判一致及速審等三個面向改革及實踐。


首先,稅務法庭應是解決徵納爭議的法庭,判決應確認事實及法律適用,不宜再發回稅局「另為適法處分」。以營利事業所得稅訴訟案為例,過去10年來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終結約3,400件裁判,其中約7.6%法院撤銷了原處分、復查及訴願決定,表面上是納稅人贏了,但實際上仍有約達30%以上撤銷原處分是發回國稅局另為適法處分。此外,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人民勝訴之廢棄原判決,亦多是發回原高等行政法院而較少根據已得斟酌之事實自為判決。納稅人經歷復查、訴願及訴訟的煎熬,好不容易法院撤銷原處分或廢棄原判決結果卻可能回到原點,徵納爭議未能在司法體系守護下獲得妥適解決。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例如美國稅務法院法官於判決須同時確認事實及法律適用,倘依判決旨意納稅人有納稅義務者,徵納雙方須依判決旨意協議具體金額後呈報法院,法官在協議書上簽署。若雙方協議不成,則各自向法院呈報其計算之金額由法官決定。這樣徵納爭議在法院可獲得確認及解決。其制度設計要求事實審或確定事實下法律審法官不僅要懂法,也要懂稅務實務。反應在稅務法官遴選上,須選任同時兼備豐富法律工作及稅務實務經驗者;反應在法官在職進修上,可著重在與稅務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的經驗交流。


再者,稅務法庭應消弭裁判見解歧異。裁判一致不僅有助於稅捐機關依法行政的作為,亦降低納稅者遵循成本。以往訴訟實務上發生如商譽攤銷、事業經營合理必要費用、實質課稅原則等核課爭議,因該等議題本身的複雜性、新穎性,易造成法官的歧異判決。


儘管現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及行政法律問題座談會之決議機制某種程度扮演消弭裁判見解歧異的功能,但稅捐觀念於新興經濟交易模式日新月異及法令見解不斷演進下,前開功能可能緩不濟急並力有未逮。故而建立稅務判決的大法庭制度有其必要,例如美國稅務法院遇有涉及法令適用重大爭議或具原則重要性的新穎議題案件,係由全院19位總統任命的法官表決做出判決。雖然此類判決每年通常少於10件,但於化解裁判歧異卻占有重要功能。


再者,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妥速終結稅務案件,亦有助於納稅者盡快消除其經濟生活相關稅務風險的不確定性。訴訟前的復查、訴願程序已無形中拉長了納稅者獲得獨立稅務法庭救濟的時程。因此一旦案件進入法院應在制度設計上做出安排,確保案件能盡快地終結,例如大力促進當事人間的和解,以加快爭議的解決,促進訴訟經濟。根據司法院統計,近10年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第一審稅捐類事件和解比率僅約5.3%,相較於歐美明顯偏低。國外的稅務訴訟實務統計顯示,大量爭議係透過法官協助,向徵納雙方客觀地闡明確定事實適用之法律狀況,促成和解協議之達成,頗具成效。


全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正如火如荼的展開,就如何提振人民對司法的信心,回應人民的需求等司法體系內的諸多改革議題籌劃良方。課稅涉及人民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平等權等基本權之保障及其必要限制而具高度複雜性與專業性,稅務專業法庭應在組織法、訴訟法等方面大力改革,建構一個能夠更妥速解決徵納爭議、確保裁判一致的公正專業稅務法庭,才能符合人民的需求,增進社會對司法的信心。




本文與KPMG稅務部副營業長陳志愷會計師合著發表於2017/4/11工商時報

2017年3月12日 星期日

從釋字第745號解釋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實踐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日前作出第745號解釋,認為現行所得稅法僅許薪資所得者定額扣除,不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之規定,不符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要求相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解釋之意旨,核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大法官成功地突破了這實施近43年一體適用的薪資定額扣除制度,影響全國逾500萬戶綜合所得申報戶,納稅者不僅將享受到將來所得稅法修法後的實益,相信亦有助於增進國人租稅正義的觀感,實屬租稅領域之重要憲法解釋。

   根據部份大法官協同意見書,第745號解釋至少具有二個開創性的重要意義。首先,所得額之計算,係以總收入減除為獲取收入所必須支出的必要成本及必要費用,即量能課稅的客觀淨值原則首度被提升至憲法層次,也使以往租稅釋憲常圍繞租稅法律主義為主的形式審查,朝實質審查邁出大步。其次,向來考量租稅事件所屬領域具機關職務功能之特殊性,法院對立法及行政部門的決定,原則上傾向予以尊重,而於較寬鬆釋憲審查標準的採行下較易做出合憲解釋,但本號解釋未循此標準而為成做違憲解釋的首特例,開啟我國賦稅人權保障嶄新的一頁。

   無獨有偶,二個月前立法院甫三讀通過同樣是租稅領域相當重要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這是國內有史以來首部以維護納稅人權、落實稅捐正義為使命,扭轉過去幾十年來,稅捐法制偏重提升稽徵效能、確保國庫收入之賦稅人權保障專法。其內容不僅將租稅法律主義、量能課稅、實質課稅、正當程序、人民生存權及人性尊嚴等重要租稅基本原理予以法制化,更強化行政機關資訊透明度,並創設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稅務專業法庭等制度,實能呼應我國施行聯合國人權保障兩公約並使其具有國內法律效力之施政方向。


   但徒法不足以自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如何具體落實,方能在106年12月28日施行後讓廣大納稅者確實享受到實益,仍需各界的持續改善及努力。例如,多年來稅務訴訟勝訴比率偏低,以致納稅義務人視訴訟為畏途,不僅損及人民對法院公平審判的信心,亦無助於行政機關自我革新及進步。如何落實法院稅務專業的養成、使其在面臨稅務訴訟涉及會計經濟等具有高度專業性領域時,不致淪為易做出尊重稽徵機關之選擇性判斷。發揮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之職權調查應有功效,避免課以納稅義務人不符比例原則的協力義務,乃至增進法院勝訴判決,對納稅者之實質保障,而非交由稽徵機關另為處置,凡此均有待進一步革新及突破。

   近年來全球反避稅浪潮方興未艾,顯示納稅者對租稅公平正義的殷切期盼。而釋字745號係以大法官維護人民於憲法所保障基本權利之崇高,再次彰顯及發揚租稅正義的基本價值理念,其所點燃的光芒,應能帶給各界許多的啟示及反思。期盼未來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的實踐上,能讓納稅者真正有感租稅正義的實現。


本文與陳志愷會計師合著發表於2017/3/08工商時報A6版政經八百

2016年8月26日 星期五

國際洗錢防制調查、遵循及新趨勢

日前兆豐銀紐約分行遭美國紐約州金融廳(NYDFS)以未遵循反洗錢法等規定,處1.8億美金鉅額罰款,在國內掀起風波。但事實上,1.8億的裁罰金額在美國監理機構反洗錢(Anti Money Laundering,以下簡稱AML)重罰大棒下,不過小菜而已。2015年3月德國商業銀行(CBK)同意支付14.5億美金之罰款,以換取與美國監理機構指控其違反AML等法律之和解。近年來包括MoneyGram、Standard Charter(PLC)、Bank of Tokyo-Mitsubishi、法國巴黎銀行(BNP)等國際金融公司相繼在AML上栽跟頭,其中BNP更以89億美金天價和解金創下美國司法史對單一銀行裁罰紀錄。

 接二連三AML重罰案一則反映國際監理執法力度,二則是業者AML遵循所潛藏的高風險。國際金融業在洗錢防制調查、遵循所主要遭遇問題,以及最新的監理趨勢為何? 是不少投資人相當關切的問題。根據一份針對超過40個國家,世界前1,000大銀行所做的反洗錢調查報告,指出以下三大觀察面向可供借鑑參考。

   首先,整體而言88%受訪者表示其公司董事會對反洗錢議題有積極作為,但地區別資訊顯示如亞太、中東等國家重視程度仍較歐美有所不及。根據國際金融反洗錢特別工作小組(FATF)遵循指引等相關文件,AML遵循宜建構由上而下有組織、有系統的遵循架構,並由公司高階管理當局成立專責單位統籌及推動各項工作,董事會成員具備反洗錢專長不應只是加分而是必須。

   其次,客戶審查(Know Your Customer,KYC)仍是監理稽查重點,對擔任重要政治職務人士(PEPs)的審查日趨受重視。70%受訪者表示KYC係其監理單位實地檢查重點項目,80%受訪公司要求PEPs客戶提示財富及收入來源之證明。監理單位多要求金融業者應辨識其客戶股權架構及背後安排之原因,但如何揭穿公司股權架構安排的面紗,找出最終實質受益方,係複雜且耗時的工程,尤其如中介方係設立於反洗錢規範較寬鬆或保密規範較嚴格的國家。公司需建立完善風險評鑑及內控機制,區分風險客戶進行盡職調查(CDD),並採行相應之減緩措施。

  再者,遵循成本持續增加。亞太區近4成受訪者預期成長將達50%。60%受訪者認為交易監控是AML最大投資。但約有4成受訪者表示其公司之交易監控無法橫跨不同事業體及海外分支。採用能夠實現跨境、跨事業體的資訊交換及監控的系統,有助於站在集團企業的高度,辨識任何異常交易。

  今年6月底NYDFS公布了一項AML新規範。其中最大改變係比照沙賓法案(Sarbanes-Oxley Act)要求轄下之金融公司必須每年提出AML遵循聲明,並由高層管理階層人員簽署,以確保金融公司的高階管理人員盡其AML遵循監管責任,金融廳並將依法追究該等高階主管未盡責時之法律責任。顯示日趨嚴格的反洗錢規範及執法是大勢所趨,AML遵循風險勢隨之增加。遵循作業之推動,根據國外行之有年之Better Practice,可採前瞻性防範及反制性對抗措施雙管齊下架構遵循基礎。聚焦區域性規範差異分析與風險評鑑、落實KYC及持續與即時之交易監控為核心的前瞻性措施,以及過往交易調查、回報及週期性法遵查核的對抗性措施,強化AML內部控制及法令遵循之落實,防範可能的財務及聲譽損失。

此篇獲刊於蘋果日報 online news 20160824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824/935228/

2016年8月12日 星期五

會計師監理螺絲鬆了?



群聯事件真是讓人霧裡看花。一方面是檢調搜索、約談及交保,當事人亦稱「踩到紅線」,另方面櫃買中心做出不處分決議,股票正常交易。媒體報導指稱涉嫌「財報不實」,公司則强調獲利都是真。真相究為何,尚待有關單位釐清,但投資人卻已是措手不及飽受驚嚇。

錯綜複雜的事件本身,有公司治理等層面的問題,亦折射出某些會計師監理的迷思。上市櫃公司財務報表編制及公開過程,涉及會計處理、審計等領域,具有高度專業及複雜性。財務報表之數字或揭露有無不當,如同食用油真純之分辨,投資人很難知曉。此時,會計師專業功能即扮演重要角色,透過會計師對財務報表之查核簽證,對公司財務報表之真實性提供合理確信的依據,從而在公司與投資人間搭起一道互信的橋樑。投資人有真實、完整及正確的財報資訊做決策,放心投入資金,股市始有源頭活水來。

然若會計師專業功能未能充分發揮,當財報真實性遭受質疑,將連帶影響投資人對公司的信心,鬆動市場健康發展的基石。故自安隆財報醜聞乃至世界金融危機以降,人們逐漸認識到,公司治理與審計為確保公司財報真實性不可或缺的要素,促進會計師審計品質提升對重建投資人對資本市場之信心具有重要意義。因而各國監理機關開始立法並強化對會計師他律的監管力道。美國即於2002年成立公開發行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CAOB)專責會計師事務所監理。爾後各國紛紛效法,例如英國、日本、新加坡、香港等相繼成立類似機構,負責註冊審查,定期檢查,審計準則、職業道德規範之訂定及懲戒等會計師監理事務。

  而觀察PCAOB對會計師行業的主要監理作為包括(1)每年定期針對大型會計師事務所(有100家以上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客戶)實施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事務所整體品質管制制度及個案工作底稿,針對個案檢查所發現的審計缺失依事務所別具名公開。而品質管制缺失,若事務所在未來12個月內未向PCAOB提出其滿意的改善證據,亦將予公開; (2)對會計師事務所及會計師違法或疏失之懲處毫不手軟,例如光是2016年第1季,PCAOB即公布多達160個以上懲處案的處理結果,其中包括64個撤銷登記,86個對會計師執業的禁止處分; (3)在PCAOB網站上設立舉報不法專頁,打出「為保障投資盡一分力」的口號,並允許匿名檢舉。
相關監理作為對維護財報真實性效益顯著,從近年來美國股市涉及財報舞弊案例大幅減少可見一斑。反觀目前國內既無專責會計監理機構,對國內事務所之定期檢查亦僅是每3年執行1次,而相較與PCAOB平均每位檢查人員有14年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經驗,目前金管會對於國內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管人力及資源明顯不足。


近年來,國內上市櫃公司涉嫌財報不實舞弊的報導時有所聞,部份報導更指「透過會計師事務所作假帳」、「未善盡簽證會計師職責」…。恐造成社會大眾對會計師的負面印象,影響會計師行業良性發展。因而會計師除加强自律外,栓緊他律的螺絲,包括如設立專責會計監理機關,加強事務所定期檢查、詳實檢查報告並公開,重視及強化會計師獨立性如定期輪調、非審計業務限制等制度之建立及落實,相信將有助於重建投資人信心並保障投資人權益,亦有助於會計師彰顯其社會公信,保護公眾利益的角色。本文獲刊於工商時報2016/8/12專家傳真版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812000104-260202

2016年6月20日 星期一

COSO 新企業風險管理架構草案


COSO 2004版企業風險管理(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ERM)之定義為,"係遍及企業各層面之過程,該過程受企業的董事會、管理階層或其他人士影響,用以制定策略,辨識可能影響企業之潛在事項、管理企業之風險,使其不超出該企業之風險胃納,以合理確保其目標之達成"。風險和機會主導企業價值形成,風險不利於企業價值的創造或維持,機會則有助於企業價值之實現。而企業風險管理所要處理的就是如何管理好風險與機會,這不僅是一個企業成功經營的重要課題,且連帶影響投資人、員工等利害關係人。因而2009年,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SEC)要求美國公開發行公司揭露董事會如何監督企業風險管理,內容包括董事會於企業風險辨識,風險胃納及風險管理上所扮演的功能等。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也於2011年12月修訂「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亦為規範各公開發行公司建立有效之風險管理機制,以強化公司營運之控管,而新增第四十三條之一...(參,淺析李佳玲、李宗霖、林陣蒼,會計師事務所企業風險管理機制之建置 會計師季刊2016 03)

惟有關企業風險管理架構,coso 委員會日前提出修訂草案並公開徵求各界意見。

新版的coso 企業風險管理架構的修訂包括以下幾個面向

1.  
架構安排由5個構面及23個支持性原則組成,5個構面包括:風險治理及文化; 風險、策略及目標設定; 執行風險; 風險資訊及溝通; 報告及監督風險管理之執行。
2.簡化企業風險管理之定義,修訂版草案的定義為:在企業策略制訂及執行上融入企業文化、能力、實務,使得企業在創造、維持及實現其價值的過程中,有得以信賴的風險管理機制。
3.新定義將風險及價值更緊密的串聯,以前的風險管理重在排除對企業價值創造的風險,並將其降至可接受水準,修訂版則是重在策略及尋求價值創造及維持的機會。
4...
由上可見,新修訂訂草案更重視了風險及價值在企業內的相互關連。可以說,"會計師事務所企業風險管理機制之建置"文章中以下的論述,"風險和機會主導企業價值形成,風險不利於企業價值的創造或維持,機會則有助於企業價值之實現。而企業風險管理所要處理的就是如何管理好風險與機會,這不僅是一個企業成功經營的重要課題,且連帶影響投資人、員工等利害關係人"...點出風險及價值的關連性,呼應了新修訂草案的思考方向。




其他更多修訂內容說明可參考:COSO proposes update to 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framework



June 14, 2016 

By Neil Amato(JofA)

2016年5月10日 星期二

別拿「巴拿馬文件」打翻一條船

「國際調查記者聯盟」(ICIJ)進一步地公開其掌握的巴拿馬文件內容,多達20萬筆在避稅天堂設立的境外公司姓名和資訊的資料庫全都公開讓民眾搜尋,難以計數的有錢人藉由境外公司規避稅捐,甚至從事不法行為的身份可能遭到曝光。
 
在媒體報導的渲染下,一般人很容易把境外公司一竿子打翻,其實也未必。很多時候設立境外公司具有便利投資,風險管理、提升企業形象、保護隱私等功能及目的,具有正當合法性,應該區別看待。重要是,是否有利用境外公司這樣的工具,來規避所得來源國本應負的稅捐,隱匿不法財富,甚至從事不法行為才是問題所在。普通老百姓最看不下去的,無非是受薪階層該負的稅捐一毛也少不掉,而有錢人靠著海外免稅天堂的交易安排,應負的稅捐卻一毛不拔,成為租稅不公的最大來源。
 
巴拿馬文件資訊的衝擊和影響,是對租稅上長久存在的不公不義現象一聲驚天吶喊。影響所及,在全世界刮起一陣風暴。乘著氣旋,討論多年的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的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的行動方案受到前所未有的政治關注,而延宕多時的國內「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反避稅條款立法亦邁出一大步,這些制度或立法的建置,圍繞一個主題: 確保經濟活動或價值創造在那裡產生,就應該在那裡負擔合宜稅額,避免透過人為操作,移轉所得來源國之稅基,並規避居住國之稅負。
 
如果能確保稅捐稽徵在制度面、執行面,更注重跨國間之一致性,更符合實質原則及增進透明度,應有助於緩和租稅不公的負面印象,而境外公司並非原罪,無需污名化,而應讓其回歸原本並發揮應有的功能

本文刊於2016/5/10 蘋果日報網路新聞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510/857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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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6日 星期二

新世代審計發展的機會與挑戰

企業財務報表資訊必須真實,報表使用者才有可信賴的基礎。財報資訊鏈是由編製者、會計師、治理單位、準則制定者及監理機關形成環環相扣的鎖鏈,任一環節出問題,都可能影響攸關可靠資訊的提供,進而損及大眾的利益。而其中會計師的角色功能尤為重要,法律賦予會計師對企業財報真實性提供合理確信程度的保證。有好的查核工作品質(審計品質),查核結果才可信賴,故促進審計品質的提升,有助於報表使用者對財報資訊信心的建立。
一般認為審計品質與會計師的能力及獨立性有關,審計品質反應在資訊的可信賴度上,報表使用者越信賴會計師提供的資訊,經會計師簽證的財報越能反映出企業的經濟實質,則代表審計品質越高。新世代隨著資訊科技及商業全球化的發展,審計之功能及角色面臨挑戰,如何提升審計品質維護公眾利益等議題,日益受到關注。
日前英國財務匯報局(FRC)與蘇格蘭特許會計師公會(ICAS)共同發佈一份探討未來審計發展的大型國際研究報告,指出幾項議題,確值會計同業關注。首先,在全球化及日益複雜商業交易模式發展下,會計師專業需求將有增無減,跨領域專業分工要求亦日益增加。但會計師專業的廣度仍有待加強,而借助外部專家或將面臨成本壓力,甚至讓專業妥協。審計服務如果僅被視為一種商品,沒有辦法創造服務加值時,公費的壓力將始終存在。
再者,面對複雜多變的產業環境,查核人員對企業風險的瞭解可能不夠透徹,對於風險的辨識及評估缺乏對商業實務內部關連的考慮。傳統審計採用勾選檢查表式的查核實務及訓練,導致查核人員機械化學習,缺乏融入企業的商業實務,不利於專業懷疑及專業判斷能力的養成:三者,資訊科技日新月異發展,大數據應用時代的來臨,即時審計成為可能,而傳統抽樣審計方法恐將被全母體的資料分析所取代,可能深遠地影響對審計人員專業能力及查核團隊成員組成的要求。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上開研究亦折射出國內審計實務的某些面向,殊值會計同業借鑒。而國內亦有類似的研究,例如根據國內探討大數據時代對審計人員新挑戰的研究,目前國內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均有關注到數據分析審計技術發展趨勢,瞭解數據分析查核技術的採用將有助提升查核效果及降低查核風險,並且提供客戶管理上洞悉的加值服務,可以更密切維護客戶關係。但真正藉由數據分析提出解決方案的案例,在審計領域之運用目前仍是相當有限。實務上遭遇之困難包括:受限於現行法令的規範及指引、綜合技能人才招募困難以及客戶資料保護的疑慮不易消除等。
審計品質之良窳攸關投資大眾權益的維護,歐盟審計改革法案、國際審計準則委員會(IAASB)新查核報告準則等一系列改革均旨在進一步提升審計品質。近年來國內外資本市場財報舞弊頻傳,造成投資人對財報信心有負面影響。金管會雖已宣布上市櫃公司應與國際同步自2016年度財務報告起適用新式查核報告(審計準則第57號公報),要求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揭露對企業關鍵查核事項,增加查核報告的透明度及投資決策的資訊價值。但整體而言,審計品質之進一步提升仍有賴於財務報導資訊鏈各個環節相互緊密配合,共同促進,方能確保對報表使用者提供高品質財務資訊,維護投資人對資本市場信心及其權益。
本文刊於工商時報專家傳真2016/4/26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426000078-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