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2日 星期日

從釋字第745號解釋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實踐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日前作出第745號解釋,認為現行所得稅法僅許薪資所得者定額扣除,不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之規定,不符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要求相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解釋之意旨,核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大法官成功地突破了這實施近43年一體適用的薪資定額扣除制度,影響全國逾500萬戶綜合所得申報戶,納稅者不僅將享受到將來所得稅法修法後的實益,相信亦有助於增進國人租稅正義的觀感,實屬租稅領域之重要憲法解釋。

   根據部份大法官協同意見書,第745號解釋至少具有二個開創性的重要意義。首先,所得額之計算,係以總收入減除為獲取收入所必須支出的必要成本及必要費用,即量能課稅的客觀淨值原則首度被提升至憲法層次,也使以往租稅釋憲常圍繞租稅法律主義為主的形式審查,朝實質審查邁出大步。其次,向來考量租稅事件所屬領域具機關職務功能之特殊性,法院對立法及行政部門的決定,原則上傾向予以尊重,而於較寬鬆釋憲審查標準的採行下較易做出合憲解釋,但本號解釋未循此標準而為成做違憲解釋的首特例,開啟我國賦稅人權保障嶄新的一頁。

   無獨有偶,二個月前立法院甫三讀通過同樣是租稅領域相當重要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這是國內有史以來首部以維護納稅人權、落實稅捐正義為使命,扭轉過去幾十年來,稅捐法制偏重提升稽徵效能、確保國庫收入之賦稅人權保障專法。其內容不僅將租稅法律主義、量能課稅、實質課稅、正當程序、人民生存權及人性尊嚴等重要租稅基本原理予以法制化,更強化行政機關資訊透明度,並創設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稅務專業法庭等制度,實能呼應我國施行聯合國人權保障兩公約並使其具有國內法律效力之施政方向。


   但徒法不足以自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如何具體落實,方能在106年12月28日施行後讓廣大納稅者確實享受到實益,仍需各界的持續改善及努力。例如,多年來稅務訴訟勝訴比率偏低,以致納稅義務人視訴訟為畏途,不僅損及人民對法院公平審判的信心,亦無助於行政機關自我革新及進步。如何落實法院稅務專業的養成、使其在面臨稅務訴訟涉及會計經濟等具有高度專業性領域時,不致淪為易做出尊重稽徵機關之選擇性判斷。發揮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之職權調查應有功效,避免課以納稅義務人不符比例原則的協力義務,乃至增進法院勝訴判決,對納稅者之實質保障,而非交由稽徵機關另為處置,凡此均有待進一步革新及突破。

   近年來全球反避稅浪潮方興未艾,顯示納稅者對租稅公平正義的殷切期盼。而釋字745號係以大法官維護人民於憲法所保障基本權利之崇高,再次彰顯及發揚租稅正義的基本價值理念,其所點燃的光芒,應能帶給各界許多的啟示及反思。期盼未來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的實踐上,能讓納稅者真正有感租稅正義的實現。


本文與陳志愷會計師合著發表於2017/3/08工商時報A6版政經八百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