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1日 星期三

IFRS架構 土地稅費影響股東權益

IFRS架構 土地稅費影響股東權益
2010/04/08 22:59:31 瀏覽65|回應0|推薦0
2010-04-08
工商時報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現行稅制規定,土地增值稅都是在土地交易時才會產生。不過,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巫鑫提醒持有土地的公司要特別注意,在2013年我國全面導入國際會計準則(IFRS)時,即使還未出售的土地,也會被列入所得稅類目項下,企業如果沒有事先做好因應措施,將產生很大的期初累積虧損。屆時,企業將陷入無盈餘可供分配的乾涸期,嚴重影響股東投資者的權益。
 日前行政院會通過證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草案第14條增訂發行公司不適用商業會計法的新規定,未來財報應依據證交法編製。易言之,按政府預定在2013年起,我國全面實施IFRS時,所有包括上市櫃等發行公司都適用IFRS。
 在IFRS的架構下,所得稅費用的計算公式,將與現行稅制下所謂有所得才課稅概念完全不同,那就是,即使還沒有所得,也會被推估將來有潛在的所得,必須在所得稅類目下產生遞延所得稅負債。
 巫鑫說明指出,主要是因為土地增值稅在IFRS的架構下,是屬於所得稅費用類目,且依資產負債表法計算遞延所得稅,若持有土地(雖然尚未出售)已經產生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的負債準備(provision,稱為遞延所得稅負債),應行估計入帳。
 這對於擁有大量土地資產的公司,例如中華電信、中鋼、裕隆、以及傳統資產公司、金融與保險業等,都將造成衝擊。
 巫鑫因此建議政府,應考慮修法放寬企業得以法定盈餘公積、得彌補虧損特別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彌補,俾保留2013年及以後年度盈餘供分配之用。
企業本身如何因應呢?巫鑫認為,宜立即精算相關可能估列土地增值稅影響,並應考慮該等土地,在實施IFRS年度時,即選擇採用公允價值評價,以便產生未實現重評價增值準備,降低估列土地增值稅的衝擊。
 至於如果土地在當期就實現利益,所得稅的計算公式中並非以公允價值計算,而是用公告現值來算。例如,買入土地一塊成本為1億,公告現值為3,000萬元;出售時,市價為10億,公告現值已調為2億。那麼,第1倍土地漲價總數額,應為3,000萬乘20%,加第2倍土地漲價總數額,即另3,000萬乘30%,再加計第3倍以上土地漲價總數額,即(2億-3,000萬-3,000萬=1.1億)1.1億乘40%。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