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6日 星期二

新世代審計發展的機會與挑戰

企業財務報表資訊必須真實,報表使用者才有可信賴的基礎。財報資訊鏈是由編製者、會計師、治理單位、準則制定者及監理機關形成環環相扣的鎖鏈,任一環節出問題,都可能影響攸關可靠資訊的提供,進而損及大眾的利益。而其中會計師的角色功能尤為重要,法律賦予會計師對企業財報真實性提供合理確信程度的保證。有好的查核工作品質(審計品質),查核結果才可信賴,故促進審計品質的提升,有助於報表使用者對財報資訊信心的建立。
一般認為審計品質與會計師的能力及獨立性有關,審計品質反應在資訊的可信賴度上,報表使用者越信賴會計師提供的資訊,經會計師簽證的財報越能反映出企業的經濟實質,則代表審計品質越高。新世代隨著資訊科技及商業全球化的發展,審計之功能及角色面臨挑戰,如何提升審計品質維護公眾利益等議題,日益受到關注。
日前英國財務匯報局(FRC)與蘇格蘭特許會計師公會(ICAS)共同發佈一份探討未來審計發展的大型國際研究報告,指出幾項議題,確值會計同業關注。首先,在全球化及日益複雜商業交易模式發展下,會計師專業需求將有增無減,跨領域專業分工要求亦日益增加。但會計師專業的廣度仍有待加強,而借助外部專家或將面臨成本壓力,甚至讓專業妥協。審計服務如果僅被視為一種商品,沒有辦法創造服務加值時,公費的壓力將始終存在。
再者,面對複雜多變的產業環境,查核人員對企業風險的瞭解可能不夠透徹,對於風險的辨識及評估缺乏對商業實務內部關連的考慮。傳統審計採用勾選檢查表式的查核實務及訓練,導致查核人員機械化學習,缺乏融入企業的商業實務,不利於專業懷疑及專業判斷能力的養成:三者,資訊科技日新月異發展,大數據應用時代的來臨,即時審計成為可能,而傳統抽樣審計方法恐將被全母體的資料分析所取代,可能深遠地影響對審計人員專業能力及查核團隊成員組成的要求。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上開研究亦折射出國內審計實務的某些面向,殊值會計同業借鑒。而國內亦有類似的研究,例如根據國內探討大數據時代對審計人員新挑戰的研究,目前國內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均有關注到數據分析審計技術發展趨勢,瞭解數據分析查核技術的採用將有助提升查核效果及降低查核風險,並且提供客戶管理上洞悉的加值服務,可以更密切維護客戶關係。但真正藉由數據分析提出解決方案的案例,在審計領域之運用目前仍是相當有限。實務上遭遇之困難包括:受限於現行法令的規範及指引、綜合技能人才招募困難以及客戶資料保護的疑慮不易消除等。
審計品質之良窳攸關投資大眾權益的維護,歐盟審計改革法案、國際審計準則委員會(IAASB)新查核報告準則等一系列改革均旨在進一步提升審計品質。近年來國內外資本市場財報舞弊頻傳,造成投資人對財報信心有負面影響。金管會雖已宣布上市櫃公司應與國際同步自2016年度財務報告起適用新式查核報告(審計準則第57號公報),要求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揭露對企業關鍵查核事項,增加查核報告的透明度及投資決策的資訊價值。但整體而言,審計品質之進一步提升仍有賴於財務報導資訊鏈各個環節相互緊密配合,共同促進,方能確保對報表使用者提供高品質財務資訊,維護投資人對資本市場信心及其權益。
本文刊於工商時報專家傳真2016/4/26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426000078-260202

2016年4月17日 星期日

新式財務報表查核報告_借鑒英國的經驗


台灣採用新式查核報告的時程:

根據金管會2016/2/15日新聞稿: 提醒公開發行公司即早因應審計準則公報第57號「財務報表查核報告」之適用。

為使會計師針對企業財務報告出具之查核報告提供閱表者更多攸關訊息,提升查核報告之透明度,國際審計準則委員會(IAASB)於104年1月15日發布修正之國際審計準則「會計師查核報告」(ISA 700)及相關審計準則公報,並自105年12月15日起適用,金管會爰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參酌ISA 700訂定並於104年9月22日發布審計準則公報第57號「財務報表查核報告」。
本公報適用時程如下:
(一) 第一階段:上市及上櫃公司與國際同步應自105年度財務報告起適用本公報。
(二) 第二階段:興櫃公司及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應自106年度財務報告起適用本公報。另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得不於查核報告中揭露「關鍵查核事項」。

新式查核報告的新改變:

至新式查核報告與原查核報告之主要差異,包括於報告第一段即明確說明會計師之查核意見,另增加敍明會計師於查核中發現之重大查核事項及採用之因應查核程序(即關鍵查核事項),敍明會計師與公司管理階層、治理單位的責任,且要求公司管理階層、治理單位須與會計師就查核事項加強溝通。

國際審計準則委員會(IAASB)修訂會計師查核報告(ISA700),主要是因應2008年世界金融風暴的反思,強化投資人對財報及會計師查核報告的信心。新式報告要求會計師查核報告使用更淺顯易懂的語言,更詳盡說明查核的方式,以及查核過程中所做的專業判斷,藉以增加查核報告的透明度及其對投資決策的資訊價值。現行的查核報告最大問題在於已經樣板形式化,且僅提供財報允當表達與否的二極化資訊。將來的查核報告會更多呈現出會計師對公司的財務報表是否真實可靠,所做的專業判斷,包括所採用的查核方式,對重大性的判斷,仍至有無發現公司財報不實的重大風險等事項,均在查核報告中說明,有助於投資人透過獨立會計師的查核報告,瞭解更多攸關公司風險及價值的的資訊。

英國實施的經驗:

ISA 700 係自2016年度財報開始適用,而事實上英國早於2年前,即開始實施新式查核報告,英國財務監理局FRC並於連續2015年3月(2014年度查核報告)及2016年1月(2015年度查核報告)公佈新式查核報告上路後,在英國實施情況的調查報告。因為英國版的查核報告準則與ISA700 大致相同,所以FRC的調查報告頗有參考價值。

2016年的調查報告複核了278家英國主要的上市公司的查核報告,相較於2015年的153家,多出不少。佔英國上市主板公司家數的80%。FRC的調查方式包括與直接投資人訪談,舉辦圓桌會,檢視相關的出版品,學術研究以及與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等主要事務所討論。

彙整報告的主要結論如下:

  • 新式查核報告受到投資人歡迎,提供更多有價值的資訊。尤其是那些較少可從其他管道獲取資訊的公司,例如規模較小的公司。
  • 獲得最多投資人讚賞的2015年的查核報告都有把最終使用者放在心上,很慎重其事呈現關鍵資訊。包括風險,查核範圍、重大性以及涉及重大專業判斷及所為之假設。
  • 查核報告所使用的文字表達持續有改進,FRC期望及歡迎能進一步減少一般性廣泛描述而採用更具體詳盡的文字說明。
  • 投資人認為仍有改善的空間地方,包括: 針對敏感性測試宜就敏感性的範圍提供更完整資訊; 會計師如何評估公司內控相關的重大風險評估;會計師對於公司管理階層的假設適當性的判斷。投資人歡迎對公司管理階層所為之假設及會計師所採之評估標準能有更透明的揭露。當然更多揭露可能要和查核報告的簡明要求以及整體真實及允當的表達調和。
  • 今年的報告中有一令許多投資人失望的地方,是會計師對採用跟前一年度不同的查核程序及重大性水準的改變普遍的缺乏說明。查核報告因而缺乏可持續動態分析的因素。
  • 一小部份2014年度查核報告揭露了查核中對公司財報重大不實的風險,雖然此部份非屬強制規定,而係自願性,但頗受投資人歡迎。2015年度有更多查核報告有相關的揭露,但程度上可能與2014查核報告的揭露因頗受歡迎而產生的期待有落差。FRC與會計師事務所討論所得到發現,主要可能是受查公司本身缺乏相關揭露的需求。
  • 公司的審計委員會報告和查核報告持續保持一致性。
  • 重大性(Materiality)仍是一個受挑戰的領域,會計師仍很有限地說明採用或改變採用某一特定重大性的原因,或公司整體財報重大性發生重大變動的原因。投資人歡迎更多的相關說明。
  • 執行重大性(Performance Materiality),極少查核報告揭露此項目(僅一例),因為太少有關執行重大性的解釋或說明,以及與受查公司內控評估的關連,外界就無從就PM之使用,在會計師間,受查公司間或產業性做有意義的比較分析。很多投資人期待會計師揭露重大性判斷相關的各個層面以及對查核之影響及關連。但與FRC訪談的很多事務所則相信PM特別複雜而在說明上會有技術性困難,而質疑進一步揭露的價值。
FRC 2015 年度查核報告調查報告聯結
https://www.frc.org.uk/Our-Work/Publications/Audit-and-Assurance-Team/Extended-auditor-s-reports-A-review-of-experience.pdf

FRC 2016 年度查核報告調查報告聯結
https://www.frc.org.uk/Our-Work/Publications/Audit-and-Assurance-Team/Report-on-the-Second-Year-Experience-of-Extended-A.pdf




2016年2月26日 星期五

鬆綁律師事務所經營限制

  現行律師法50條第1項規定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設立事務所而僱用律師或與律師合夥經營事務所執行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文限制律師事務所企業化經營與發展。有律師資格的人未必會經營企業,對有企業經營能力的非律師經營事務所,雇用律師執行正當合法業務課予刑罰,不見得有利於律師市場競爭機制的形成,有利於人民普及化法律服務之提供,亦與現今世界發展潮流趨勢相違。

   世界金融危機後,不少國家開始鬆綁律師事務所經營限制,藉由企業化經營方式的引進,降低法律服務成本,提供人民更實惠法律服務。例如,英國法律服務法(2007),創設另類經營結構 (Alternative Business Structure簡稱ABS),開放非律師得投資、經營及管理律師事務所,並得同時提供法律及其他專業服務。ABS係結合律師服務的經營模式,一方面可讓具有律師身份的專業人士不必再受限於事務所執行業務,另方面客戶可享有一站式服務及更多選擇機會。舉例來說,證券公司或財務顧問公司,所提供服務如IPO或併購服務,常涉及需律師表示法律意見書,簽署法律文件,此部份之業務以往客戶需另行委託律師事務所服務,但當公司核准登記為ABS,即可雇用律師直接提供,透過整合服務降低成本,提供客戶更完善的服務及更多選擇機會,且律師亦有更多元的發展空間。

  因而律師法50條立法取向上宜參考國際趨勢,取消一味禁止,改採適度開放有效管理。鬆綁律師事務所的經營限制,適度引進企業化經營理念,提升服務品質,並落實監理。現今國內律師事務所異業結合經營相當普遍,例如與會計師事務所、地政士事務所及商標專利事務所等的異業結合。雖具有整合資源與服務及成本效益等優點,但亦使發生潛在獨立性疑義與利害衝突利益更形複雜,例如事務所客戶或訴訟之對照為異業結合之客戶,可能潛在之獨立性疑義或利益衝突即需由主管機關在監理層面予以整體評估,以維護各方之權益。但50條限制異業結合不得有非律師雇用律師或與律師合夥經營之情形,使異業結合在法律上為兩個不同組織體,並屬不同主管機關監理,但在異業緊密結合,形同一個組織體的場合,不同主管機關如雙頭馬車一般,易造成監管盲點或無效率。

   英國ABS制度2011底正式實施,迄今己有457 個ABS核准登記個案,顯示ABS的市場需求及受歡迎的程度。而近年來國內律師高考每年錄取人數增加,其目的係藉由市場競爭機制,提升律師服務品質,提供人民普及化之法律諮詢服務,但亦有認為相關配套措施卻相對不足,衍生律師執業上的諸多問題。適度鬆開現行律師法對事務所企業化經營限制,讓律師有更多元發展空間及就業機會,既利於律師本身專業之發揮,也有助於提供人民普及化之法律服務,可謂是「人民的司法」理念的具體實踐,實值各界關注。


本文獲刊於2016年2月24日工商時報政經八百版

2015年3月11日 星期三

大數據時代審計新思維



對世界金融危機的省思,人們認識到會計師對企業財務報表提供查核簽證服務(審計),肩負資本市場守門員角色,與監理、公司治理同為金融穩定及確保公司財報真實性的三大要素。而不論是傳統抑或現代審計,均離不開資料處理,但隨著資訊科技日新月異發展,當今世界資料產生速度、數量及多樣性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大數據(Big Data)時代已經到來。審計人員需要有那些新思維,才能確保跟上時代的潮流?


首先,抽樣的概念可能要改變。以抽查方式獲取查核證據,係現行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基本原則之一,亦為過去審計人員主要沿用的技術。惟現今資訊科技的處理能力發展迅速,讓全母體查核成為可能,查核可能不再只是抽查數十個樣本,而是可以從數以千百萬計的帳簿資料中,分析趨勢、型態並辨識異常。



再者,重視事件之關連性更甚於因果性。面對海量資料,與其大海撈針似地追根究底某事件確實產生之原因,不如透過辨識及分析事件間之關連,預警將會發生什麼來得重要! 例如透過分析公司內部資料及外部市場資訊,藉以發現與公司財報重編、會計舞弊、破產或繼續經營疑慮之相關性。


三者,近年來資料分析(D&A)廣度及深度已大幅提昇。雖然資料分析如分析性覆核程序,係現行審計準則所要求。但拜資訊科技發展所賜,資料分析的廣度及深度得以擴大加深。包括如:分析公司經營計劃及發展策略趨勢對財報的影響;分析公司非財務資訊,很多時候,投資人視非財務資訊的價值更勝於財務性資訊;以及分析公司之外部資訊,例如零售業營收之查核佐以分析交通流量、氣象資料。


事實上,因應大數據時代對審計品質之要求,國際大型會計師事務所已爭相投入研究及提出實際運用工具。例如已開發出智能審計工具,能串聯受查公司之資訊系統,整合風險評估、內控測試及證實查核程序,並就特定項目,快速掃描數以千百萬計的會計分錄,同時透過比對產業KPI 標準,以辨識管理階層特定風險。又如,開發系統工具,納入受查公司歷史財務資訊、外部金融市場資訊及非財務資訊,利用統計學回歸分析發展推估當期財務數字之預期值,再與實際值做比較,協助判斷已取得查核證據是否足夠,並獲得對公司未來營運狀況的更佳預期。


審計品質之良窳攸關資本市場之繁榮與穩定,世界金融危機後,歐盟審計改革法案、國際審計準則委員會(IAASB)新查核報告準則等一系列審計改革已經展開。而大數據時代,資訊科技力量所帶來的衝擊前所未有,但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基本概念仍固守傳統舊思維,審計需要蛻變的號角 已經響起,如何確保審計品質,進一步強化公眾對審計的信心,增進會計師查核報告之價值,實值各界關注 。


本文與區耀軍會計師合著,刊於2015/3/05工商時報專家傳真。




有關大數據於審計之運用,持續在世界審計實務界受到關注。以下係引述CFO.com 相關報導供參:


EY Sees Barriers to Use of Big Data for Audits

Not only are there technological obstacles, but there is also no definitive guidance on what data should be made available to auditors.
April 17, 2015 | CFO.com | US


Big data” and analytics promise to transform auditing, but there are still a number of barriers to successfully integrating them into the audit, according to the latest issue of E&Y’s Reporting magazine.


The ultimate goal, E&Y says, is to have intelligent audit applications that function within companies’ data centers and stream the results of proprietary analytics to audit teams. With the technology to accomplish that vision “still in its infancy,” the interim solution is to integrate big data and analytics into the auditing process.


EY identifies data capture as one barrier to successful integration. “Companies invest significantly in protecting their data, which makes the process of obtaining client approval for provisional data to auditors time consuming,” the article says. “In some cases, companies have refused to provide data, citing security concerns.”


Other concerns are that auditors encounter hundreds of different accounting systems and multiple systems within the same company, all containing different sets and types of data, and that embracing big data will increase the complexity of data extraction and the volumes of data to be processed.
The issue of big data was also recently addressed by the Association of Chartered Certified Accountants, which noted in its member magazine that the audit profession “has historically struggled to stay ahead of the data curve.”


“The quantity of data produced by and available to companies, the replacement of paper trails with IT records, cloud storage, integrated reporting, and growing stakeholder expectations for immediate information — any one of these alone would affect the auditing process, but big data is bringing them all, and more, at the same time,” ACCA said.


Some large accounting firms are making huge investments in data analytics. KPMG, for example, is halfway through a $1 billion, five-year global investment plan in data and analytics solutions.
But the ACCA noted that there is still no definitive guidance on what data should be made available to auditors and “current auditing standards have their roots firmly in the traditional audit process, where samples of transactions are examined rather than an entire body of data



2015年1月23日 星期五

用對工具,大數據(Gig Data)也可成除弊利器(本福特定律與柯P競選經費 )


數字1到9在任一特定數字做為首位出現的頻率是多少, 9分之1 ? 本福特定律(Benford’sLaw) 告訴我們,以1為首位頻率為30.1%,2為17.6%,3為12.5%,依次遞減至9為4.6%。本福特定律奠基於19世紀30年代物理學家Frank Benford,他對人口出生率、死亡率、湖面積、河長度等超過20,000種各類現象進行統計分析驗證。


近年來,本福特定律在財會領域偵測舞弊方面的運用儼然成為新顯學,例如研究發現Libor 利率在2000年中之前的20年較符合定律分佈,而2000年中以後開始扭曲;安隆公司財報資料偏離明顯,但全體上市公司分佈則大致相符。若以柯P去年公佈的競選經費為例,4/25至10/31非人事部份共約1200筆支出,利用簡單Excel工具,擷取各支出數字首位數,即可計算其出現頻率,發現實際支出中1、2、3為首的金額佔全體61.3%,與理論值60.2%極為接近,整體分佈如圖示相當一致。




當然,財會數字分佈與本福特定律理論分佈有重大偏差,並不表示一定存在舞弊,定律本身有若干限制,原則上自然交易產生的數字會貼近,人為控制的數字如支票號碼、身份證字號不適用。本福特定律可以擔任成本低廉的快篩角色,告訴人們那些地方可能存在人為的操縱。巨量資訊(Gig Data)時代的當下,某些舞弊可能埋沒在海量的資訊裡,傳統的舞弊偵測手段難以發現,利用資訊科技進行數據分析,挖掘可能的造假項目,再針對性深入追查,效率和效果兼收


2014年度台灣代表字「黑」延續 2013年度台灣代表字「假」反應出民眾對近年來社會現況普遍觀感,迴盪出人們對公開透明、誠信的期盼。而資本市場狀況,根據金管會統計,2014年度之金融相關違法裁罰案件較2013年度成長達28%,投保中心近2年(2013-2014)公告之受理財報不實、內線交易或操縱股價等不法行為投資人求償登記案亦較(2011-2012)增加約達25%…。

如何打擊層出不窮的舞弊不法行為,以強化資本市場之透明度,保障投資權益,相關監理、執法單位如靠著民眾的檢舉跑(如廉政署統計約達77%情資來源為民眾檢舉),恐跟不上時代的腳步,巨量資訊時代,打擊不法、舞弊亦應勇於改變,於政策制定、執行、檢查等層面,積極利用數據探勘、統計分析工具,主動出擊,方能更落實政府執行力,貫徹公權力。


本文獲刊於20150122工商時報專家傳真版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122000110-260202

2014年7月8日 星期二

轉載: IFRS 15新準則電信業收入認列衝擊大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合作催生的收入認列準則IFRS 15號公報已公布。安侯建業(KPMG)台灣所會計師區耀軍昨天指出,IFRS 15對電信業、軟體業將有大衝擊,雖兩年後才生效,業者宜提早因應。

區耀軍說,新準則增加收入認列相關揭露要求,更針對現行準則規範不足的領域,如服務收入及合約修改、多項交易安排等提供指引,對電信、軟體等產業,因常有綑綁協議的銷售情形可能有較大衝擊。

舉例來說,以最普遍的多元資費方案月租型通訊服務,搭配免費手機的2年期合約而言,假設電信公司每月可收取定額月租費200元及若干變動電信服務費,包括語音通訊費、簡訊及上網等加值服務費,市價約300元,依以往類似服務的經驗,變動服務費平均最少可再收300元;另假設手機市價為1,200元,成本為900元。

按現行準則規定上述例子的收入認列,依現行國際會計準則,於估計交易總價時,無證據顯示服務合約不會被履行,亦即合約交易總價可合理估計時即可認列,因而交易合約總價為4,800元(200元*24個月)。

至於分攤至可辦認的個別組成項目係採相對公允價值法。因此,組成項目僅包括免費手機及定額月租型電信服務,手機的市價為1,200元,電信服務的市價為7,200元(300元*24月),所以手機銷售收入為686元[4,800元(1,200/1,200元+7,200元)]及電信服務4,114元[4,800元(7,200元/1,200元+7,200元)]。

其中手機銷售收入於商品交付時即可全額認列,並同額認列應收款,但這將立即產生損失214元(手機成本900元-手機銷售收入686元),而電信服務收入則列為預收收入,分24期按月認列172元。

未來新準則的重大轉變為何?依上述例子來說,若企業評估,除基本月租電信服務200元之外,變動價金平均每月最少收取300元,且符合未來很有可能不產生重大迴轉的門檻,如此則包括月租費在內的公允價值將為600元(電信服務費市價約300元+變動服務費300元),其會計處理將與現行準則有很大不同。

此時交易總價將為12,000元(500元*24月),手機銷售收入為923元及電信服務11,077元。

從而,同期間同性質的交易,適用不同會計準則的結果,手機銷售收入將增加約35%,由銷貨損失214元變成獲利23元,而電信服務收入更增加達169%,新舊準則間顯然存有重大差異,業者應儘速掌握籌措因應對策

2014年07月08日 04:10
工商時報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IFRS 衝擊電信業「綑綁銷售」

經濟日報╱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 2014.07.08 03:17 am


有關收入認列準則IFRS 15號公報已於日前發布,台灣上路時間雖尚未決定,但企業在收入認列金額、認列時點等將有重大差異,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KPMG)台灣所科技、媒體與電信業主持會計師區耀軍呼籲,受到影響較大的電信、軟體等產業,應提前了解衝擊、做出因應。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 15號公報實施後最大的改變在於,以往著重檢視收入流程面的收入認列模式,將改為以移轉控制為基礎的資產負債模式,增加企業營收間的可比較性。


電信、軟體等產業將首當其衝,因電信業大多採取「綑綁協議」銷售,如手機、電信服務、通話費等內容綁在一起銷售。

區耀軍指出,由於IFRS 15公報主要處理收入認列議題,因此針對此種綑綁協議中含有變動所得,如每月通話費,如何在認列收入時,有所本的推測出合理金額,是新公報上路後最大挑戰;雖然台灣何時正式採用,尚待金管會宣布,但相關產業應從現在開始建置好相關資料庫。

IFRS 15號公報對公司挑戰之一,就是需要重新逐一檢視目前收入認列各個流程,以決定客戶支付的金額應如何分拆至個別產品或服務項目中,包括須將估計變動對價納入交易價格中,這對企業在收入認列金額、認列時點較現行提前或延後產生重大差異。

以簽約二年搭配免費手機的方案為例,費用包括手機費、月租費等固定費用,以及變動話費(如通話費、簡訊費);依據現制,計算合約總價的方式為手機費加上兩年月租費,至於變動話費則須等實際產生後才認列。

但採用IFRS 15號公報後,業者須將變動話費提前攤提認列,且須合理評估每月認列金額,若預估每月變動話費為500元,理應就不可在事後改回400元,須以合理方式做評估。


【2014/07/0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2014年6月5日 星期四

F股上市審查宜增透明度


日前櫃買中心發佈新聞稿表示,F-中晶因不符合推動海外企業來台上櫃之開放意旨,撤銷及退回該公司之上櫃申請案,同時間金管會亦發佈新聞稿同意全案予以退回。新聞稿一出,即有媒體認為將引起承銷商的寒蟬效應,並預示未來F股來台掛牌之路將相當坎坷。

 事實上,根據櫃買中心網站公告的資訊,F-中晶是在今年3月13日獲上櫃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3月21日櫃買中心董事會通過上櫃案,並於4月11日同意上櫃契約。短短不到3個月時間,櫃買中心從同意到撤銷,其中之轉折即快且大,堪稱令人措手不及。

 而事出必有因,或說可能受美商格勞克斯(GLAUCUS)狙擊F-再生案影響?惟有關單位已認定格勞克斯涉嫌操縱股價而F再生並無財報不實問題,個案之審查即不應亦不會再受此單一事件之影響。但若說與F-再生案完全無關,恐也無人相信。櫃買中心否准該案的新聞稿指出,F股上櫃申請須符合台商具有控制力,陸資持股及控制力之認定需考量法律形式與經濟實質等限制,係對F股上市審查標準增列新條件,昨日寬鬆今日即轉嚴,雖然因應情勢而調整政策本屬自然,惟重要的是,宜有公開透明的政策說明過程及有適當過渡安排,始符合誠信原則,尤其當調整結果產生不利影響時更形重要。

 因而就該個案而言,係於補件自動申報生效屆滿日前始公告週知,形同突襲。而眾多目前已送件申請或積極準備送件申請的公司以及中介機構如承銷商及會計師事務所等,則可能面臨尷尬境地,不知應否因此調整其工作規劃及資源安排。如此情形,令人覺得與美國「2014年貿易政策議程」報告稱「台灣投資環境缺乏足夠的透明度及可預期性以及主管機關維持廣泛且模糊的外商投資審查標準」的描述有幾分相似。

 缺乏足夠的透明度及可預期性的上市審查標準,無疑將挫傷優質企業來台上市意願,而企業營運、投資及上市全球化是擋不住的潮流,何者具有控制力不應是判斷優質企業或准否上市申請的標準,美國張開雙臂歡迎阿里巴巴集團上市即為顯例。足夠的政策透明度及嚴格監理機制才是保障投資和增進投資信心的良方,尤其如主要營運地在海外的F股,可能產生的審計、工作底稿調閱權等特殊監理議題有其複雜及困難度。例如,日前大陸財政部預計發布「會計師事務所跨境執行審計業務暫行規定」香港會計界群起反對,認為將降低審計參與過程的透明度,影響投資信心,香港政府即積極協助與大陸財政部溝通。

 前述暫行規定對營運地在大陸的F股有無影響,若有影響如何因應,有關單位似應積極協助予以釐清,俾能形成明確政策及相關監理措施,方有利於相關業者之遵循及因應

本文發表於2014年6月4日工商時報政經八百A6版


後註:

有關F股審查事宜之說明 (金管會於2014年6月17日發布之新聞稿)
本會自開放外國企業來臺第一上市(櫃)以來,即以優質海外企業為吸引對象,並優先鼓勵海外臺商回臺掛牌。基於兩岸政策及保障臺灣投資人權益之考量,僅開放陸資持股未逾百分之三十且陸資不具有控制能力者得來臺申請掛牌,後續放寬陸資持股逾百分之三十而未逾百分之五十者得專案許可來臺申請掛牌,亦僅開放臺商企業具有控制力者。前揭相關持股及控制力之認定,除應依循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外,尚須依相關會計準則公報及經濟部99年8月18日有關陸資控制力之解釋函令,以經濟實質認定之。

鑑於近來有關外國企業來臺申請第一上市(櫃)之審查造成業者對陸資認定產生疑慮,本會除於103年5月16日發函予證交所、櫃買中心及證券商公會,重申開放外國企業來臺掛牌之意旨,實質由陸資控制之企業不得來台掛牌之政策並未有改變外,並於櫃買中心103年6月13日所舉辦之座談會中充分向證券商、會計師及律師等專家說明,外國企業之審查仍應回歸上開政策並依個案實質認定。

本會對外國企業來臺上市(櫃)在確保國內投資人之權益保障、監理機制之有效性、中介機構落實查核之前提下秉持開放立場,近期將研議放寬陸資持股上限之可行性,另針對主要營運地在大陸之外國企業來臺申請第一上市(櫃),其外資股東如何認定將進一步研議。然在政策開放之前,承銷商及會計師等推動相關業務時,應確實遵循現行相關規範及外國企業開放意旨,積極輔導優質海外企業回臺上市(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聯絡電話:2774-7334

連結: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2&parentpath=0&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1406170002&aplistdn=ou=news,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toolsflag=Y&dtable=News


轉載:金管會6/27日新聞稿

有關媒體報導大陸研擬禁止會計師以臨時審計證查帳,片面撕毀ECFA,致F股來臺政策轉彎之說明

有關本(6/27)日媒體報導大陸近期公布「會計師事務所跨境審計業務暫行規定」,禁止境外會計師以申請「臨時審計證」方式進入大陸查帳,違反ECFA早收清單之協議,等同片面毀約等情,金管會表示,依據99年9月12日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早收清單,我國會計師事務所赴大陸進行臨時審計業務所申請之「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之有效期由原先之6個月放寬至1年,係屬臨時審計期限之放寬,並未涉及臨時審計業務之範圍,其係依大陸規定,故本年4月間大陸財政部發布上開暫行規定草案,與ECFA早收清單無關。

另針對報導提及我國對F公司近期之監理政策有所改變乙節,金管會指出,我國對於來臺上市(櫃)外國企業之監理,係以確保國內投資人之權益保障、監理機制之有效性及中介機構落實查核為原則,自97年開放該政策以來立場並未變更,近期有關陸資企業之上市(櫃)審查,係落實既有監理之政策與規範,亦與大陸擬發布新規定規範跨境審計業務亦無關聯。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有關媒體報導所關切大陸「會計師事務所跨境審計業務暫行規定」草案對於F公司之監理及會計師執行審計之相關影響,據瞭解上開暫行規定草案自本年4月間公布徵詢外界意見,因該規定適用對象包括於香港上市之陸資企業,香港監理機關及會計師業者等業就規範內容提出許多關切事項,故目前尚未確定發布施行日期,而金管會亦已透過相關管道,向大陸主管機關瞭解該暫行規定之相關規範內容,未來亦將透過兩岸金融監理機關之溝通平台,持續就相關事項保持密切聯繫

綜上所述,大陸研擬「會計師事務所跨境審計業務暫行規定」草案,與ECFA早收清單放寬臨時審計期限無關,更無導致F股監理政策改變之情事,金管會特別澄清說明。至於該暫行規定對於我國會計師執行審計之相關影響,金管會將持續與大陸主管機關溝通聯繫。另有關該媒體報導不實部分,金管會已另發函請其更正之。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1406270002&aplistdn=ou=news,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toolsflag=Y&dtable=News